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內容導航】:
1.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九單元公司的經營管理的內容。
【知識點】: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我國審判實踐中,在特定法律關系中并不承認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常見理由有:
(1)公司與其他股東(例如母子公司之間)在財產、業務、人員等方面“混同”,難分彼此,事實上無從區分(所謂“縱向人格混同”)。
(2)受同一母公司或者控制人控制的數個公司在財產、業務、人員等方面“混同”、重疊,不分彼此,事實上無從區分(所謂“橫向人格混同”)。
(3)公司清償能力不正常降低,例如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轉移資產導致公司喪失清償能力,或者拒不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債權人喪失受償機會。
人民法院否認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并非徹底否定其法人資格,而是在某一具體法律關系中產生如下法律后果:
(1)公司行為被視為股東的行為,股東對公司行為負責(這實際上也在個案中否定了股東的有限責任);
(2)公司與其他公司被視為同一法律關系,公司財產亦用于清償其他公司的債務。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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