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清算組的組成與職權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清算組的組成與職權。
【內容導航】:
1.自行清算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
3.清算組的職權
4.清算組的責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十一單元公司清算的內容。
【知識點】:清算組的組成與職權
1.自行清算
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
(1)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時,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②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解釋】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如果“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①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③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3.清算組的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所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解釋】(1)在清算組未成立前,仍然由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進行訴訟;(2)清算組成立后,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對外進行訴訟,但應當以“公司”(而非清算組)的名義進行。
4.清算組的責任
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可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以此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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