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公司分立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公司分立。
【內容導航】:
1.公司分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十單元公司合并、分立與減資的內容。
【知識點】: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的程序與公司合并基本一致,對于股東(大)會通過的合并、分立決議,表決時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公司分立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
1.當公司派生分立(A公司分立為A公司和B公司)導致原公司資本減少時,原公司減資不需要經過法定的減資程序。
2.公司分立程序中雖然也設置了債權人“通知程序”(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但并沒有賦予債權人“請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權利。
3.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司法解釋
(1)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有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約定處理。
(2)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后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分立的企業在承擔連帶責任后,各分立的企業間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分立時的資產比例分擔。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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