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答疑精選: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東奧小編】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迎來新考季,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獨家提供的關于2015注會考試《經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學員們參考復習,幫助大家進行查漏補缺。
【提問原題】:
原題:單項選擇題
北京的甲公司向上海的乙公司訂購一批瓷器,雙方約定貨到后10日內付款。乙公司準備發貨之際,了解到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已經資不抵債,遂通知甲公司暫停發貨,并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甲公司稱此說法并無證據,予以否定,但為盡快取得貨物,將50%的貨款提前支付給了乙公司,但就剩余部分一直未提供擔保,也未作出其他表示。根據以上表述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下列各項中,正確的是( )。
A.乙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B.乙公司有權拒絕交付50%的貨物
C.乙公司有權主張不安抗辯權
D.甲公司有權要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正確答案:D
知識點: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答案解析:(1)因為乙公司并無確切證據,所以乙公司無權主張不安抗辯權,應當按合同約定交付貨物,無權解除合同,所以選項ABC錯誤。(2)主張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如果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題中,乙公司中止履行,但并沒有確切證據證明甲公司存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其中止履行不符合規定,甲公司有權要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選項D正確。
【東奧注會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
1、如題,請指教。
2、根據本題,怎樣判斷是否行使留置權?
謝謝!
【東奧會計在線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當然不屬于留置權。原因很簡單:乙公司拒絕交付的這50%的貨物本來就是乙公司自己的東西,而所謂留置,留置的是別人的東西,而非自己的。
其實掌握好留置的基本定義,就很好判斷了:留置,是因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建議您一定要將基本概念掌握清楚。加油!
不知道老師這樣解釋您都理解了嗎?如有不理解的請您盡快問老師,以便于及時解決問題。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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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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