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答疑精選: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東奧小編】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迎來新考季,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獨家提供的關于2015注會考試《經濟法》科目第一章導論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學員們參考復習,幫助大家進行查漏補缺。
【提問原題】:
原題:多項選擇題
有關法律關系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下列表述正確的有( )。
A.5周歲的“小神童”王某,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B.17周歲的高中生李某,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但仍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C.甲公司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自第一個獲利年度起,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D.乙公司自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喪失民事權利能力,但仍具備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
正確答案:A, B
知識點:法律關系的基本構成
答案解析:選項CD: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同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同時消滅。
【東奧注會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16歲-18歲到底算“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0-16歲又算哪種?“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現在我們國家到底以16歲為界限劃分還是18歲為界限劃分成人與否?
謝謝老師!
【東奧會計在線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通常情況是這樣的:(1)小于10歲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大于等于10歲且小于18歲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大于等于18歲的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大于等于16且小于18的人以其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還有一些不按照年齡劃分的特例(比如一個完全不能辨認自己的精神病老頭,就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就得自己結合題目來區分。以上三點您可以在紙上畫個架構圖,這樣理解起來就輕松很多了。如果還不明白,歡迎繼續提問,老師會更細致的為您解答。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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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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