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減少注冊資本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減少注冊資本。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五節上市公司的內容。
【內容導航】:
1.2011年案例分析題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2010年出過多選題。
【高頻考點】:減少注冊資本
1.股東(大)會作出減資的決議,并相應地修改公司章程。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時,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公司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通知、公告債權人
(1)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辦理減資登記手續。
【解釋1】(1)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2)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工商變更登記。
【解釋2】考生應正確區分減資和抽逃出資的區別:(1)經法定程序,可以依法減資;(2)抽逃出資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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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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