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節個人獨資企業的內容。
【內容導航】:
(1)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掌握本考點,2007年出過案例分析題。
【高頻考點】: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1)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
(2)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作出決議。
(3)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法律也沒有特別規定時,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解釋1】一般情況下,在合伙協議中可以任意約定有關事項的決議辦法。例如,合伙協議可以約定,經全體合伙人88.88%以上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解釋2】合伙協議的約定不得與法律相抵觸(不得越雷池半步),具體包括但不限于:(1)普通合伙人絕對不得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2)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中絕對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解釋3】合伙企業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企業事務的,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解釋4】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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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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