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稅法》高頻考點: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稅法》高頻考點: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本考點屬于《稅法》第八章房產稅法、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契稅法和耕地占用稅法第一節房產稅法的內容。
【內容導航】:
1.房產稅的稅率
2.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3.房產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尤其關注房產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
【高頻考點】: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房產稅采用比例稅率,從價計征與從租計征。
在確定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時,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特殊規定:
1.對投資聯營的房產的規定
對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只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應按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
假定甲與其他投資人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則聯營企業為房產稅納稅人,從價計稅。
假定甲只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則甲為房產稅納稅人,從租計稅。
2.對融資租賃房屋的規定
對融資租賃房屋計征房產稅時,應以房產余值計算征收。至于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關于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計稅規定
一是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二是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4.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產原值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征,沒有房產原值或不能將業主共有房產與其他房產的原值準確劃分開的,由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計征。
5.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6.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注意:“免收租金期間”(P196)與“無租使用房產”(P194)不是同一個政策。
7.減按4%稅率從租計稅的房產是居民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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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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