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節個人獨資企業的內容。
【內容導航】:
(1)解散事由
(2)清算人
(3)債權申報期限
(4)財產的清償順序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掌握本考點,2001年多選題、2003年多選題、2006年單選題、2010年單選題。
【高頻考點】: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偻顿Y人決定解散;
②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郾灰婪ǖ蹁N營業執照;
、芊、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如果投資人甲死亡,其兒子乙“子承父業”,接著賣醬油,該個人獨資企業無需解散。
(2)清算人
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解釋1】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資人的繼承人。
【解釋2】債權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債權申報期限
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4)財產的清償順序
、偎仿毠すべY和社會保險費用;
、谒范惪;
、燮渌麄鶆。
【解釋1】法律規定沒有涉及“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作為第一順位清償。
【解釋2】如果在清算過程中,發現個人獨資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可以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清算程序進行清算。(2013年新增)
(5)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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