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合同保證期間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合同保證期間。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節合同的訂立的內容。
【內容導航】:
1.擔保合同無效
2.主合同解除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掌握本考點。2006年出過案例分析題。
【高頻考點】:合同保證期間
(1)根本未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解釋】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
(3)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
(4)如果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次日計算。
(5)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者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6個月。保證人對于通知到達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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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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