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合同的撤銷權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合同的撤銷權。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節合同的訂立的內容。
【內容導航】:
1.可撤銷的行為
2.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3.撤銷權訴訟
4.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2000年出過案例分析題、2008年出過案例分析題。
【高頻考點】:合同的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行為,危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
1.可撤銷的行為
(1)債務人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解釋1】(1)債務人的無償行為(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不論第三人善意還是惡意取得,均可撤銷;(2)債務人的有償行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第三人惡意取得的可以撤銷,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不能撤銷。
【解釋2】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70%的,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價格高于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30%的,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解釋3】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未到期,但債權人對債務人必須享有有效債權。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2.撤銷權行使的期限(2000年案例分析題)
撤銷權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解釋】5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3.撤銷權訴訟
(1)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3)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1)一旦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即歸于無效。
(2)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先受償權利。
【解釋1】撤銷權的行使必須通過一定的訴訟程序進行,故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
【解釋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請求受益人返還財產,恢復債務人責任財產的原狀,因此,撤銷權兼有請求權和形成權的特點。
【解釋3】合同保全中的撤銷權與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不同:(1)合同保全中的撤銷權是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已經生效的法律關系,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其效力擴及到了第三人,其目的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清償能力;(2)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并沒有擴及到第三人,其目的是為了消除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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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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