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合同的抗辯權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合同的抗辯權。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節合同的訂立的內容。
【內容導航】:
1.同時履行抗辯權
2.先履行抗辯權
3.不安抗辯權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2006年出過案例分析題、2010年出過單選題。
【高頻考點】:合同的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2006年案例分析題)
(1)中止履行
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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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除合同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條件: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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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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