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合同的無權代理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合同的無權代理。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節合同的訂立的內容。
【內容導航】:
1.本人的追認權
2.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掌握本考點。本考點2007年出過多選題、2009年出過多選題。
【高頻考點】:合同的無權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1)本人的追認權
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2)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①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②撤銷權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解釋1】撤銷權的行使有兩個條件:(1)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2)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行使了追認權,則代理行為確定有效,此時善意相對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解釋2】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而相對人無論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權。
【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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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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