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合同的訂立程序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合同的訂立程序。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節合同的訂立的內容。
【內容導航】:
1.要約和要約邀請
2.要約的生效、撤回、撤銷和失效
3.承諾期限
4.承諾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掌握本考點。本考點2000年出過案例分析題、2012年出過單選題。
【高頻考點】:合同的訂立程序
1.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解釋1】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要約邀請沒有法律約束力。
【解釋2】所謂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是指該意思表示已經具備了未來合同的“必要內容”,并不要求該意思表示必須具備合同的“所有條款”。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解釋3】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性質為要約邀請,但若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則視為要約。(2003年單選題)
【解釋4】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合同無效)情形的無效。
【解釋5】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的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要約的生效、撤回、撤銷和失效
(1)要約的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解釋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2)未指定特定系統的,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解釋2】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不是指要約一定實際到達受要約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送達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夠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為到達。
【解釋3】承諾也采用“到達生效”。
(2)要約的撤回
要約在發出后、生效前,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
【解釋1】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解釋2】由于“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因此,承諾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銷。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
(3)要約的撤銷(2001年多選題)
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但下列情形要約不得撤銷: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
②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得撤銷;
③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解釋】第3條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4)要約的失效
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3.承諾期限
(1)承諾期限的起算
①要約以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②要約以電話、傳真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2)承諾的遲延與遲到(2012年單選題)
①承諾的遲延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為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承諾應視為新要約。
②承諾的遲到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承諾為有效承諾。
4.承諾內容
(1)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
(2)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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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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