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重要知識點: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東奧小編】我們一起學習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重要知識點: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法名片:公司法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市場的主體法。其意義:鼓勵投資創業;強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強對債人的保護;加強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強化公司社會責任和職工保護措施。
【內容導航】:
1.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
3.其他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節公司的其他問題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解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的批準同意,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4)關聯交易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解釋】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規定,或者事先經股東(大)會同意,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同本公司進行交易。
【相關鏈接】(1)個人獨資企業的受托人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與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同業競爭
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相關鏈接】(1)個人獨資企業的受托人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3)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規定
(1)增資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原告請求未盡勤勉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2)抽逃出資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如果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有權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受讓股東還可以要求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受讓股東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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