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重要知識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
【東奧小編】我們一起學習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重要知識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
公司法名片:公司法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市場的主體法。其意義:鼓勵投資創業;強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強對債人的保護;加強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強化公司社會責任和職工保護措施。
【內容導航】:
1.股份轉讓的限制
2.股份回購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五節上市公司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
(一)股份轉讓的限制(2007年單選題、2008年案例分析題)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解釋1】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不受上述限制。
【解釋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轉讓,不受25%的比例限制。
(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
④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二)股份回購(2006年多選題、2007年多選題、2008年案例分析題、2009年原制度案例分析題)
1.可以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條件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可以回購的情形 |
回購程序 |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
(1)經股東大會決議 (2)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自回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 |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1)經股東大會決議 (2)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
(1)經股東大會決議 (2)回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 (3)用于回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支出 (4)所回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回購其股份的 |
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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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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