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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一)實質要件
1.投資人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不包括港、澳、臺同胞)。
(2)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P34)
【解釋】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3)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由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1)可以使用廠、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
(2)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3.出資
(1)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解釋】“申報”即可,投資人無須提交驗資報告或者出資權屬證明文件,工商登記機關對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權屬、出資數額和是否實際繳付等情況不予審查。
(2)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投資人應當在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予以注明。
【解釋1】可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不得以家庭其他成員財產出資。
【解釋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解釋】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實質要件中,不包括“企業章程”。
(二)形式要件——設立登記
1.3個涉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律責任(2008年、2006年多選題)
(1)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
(2)投資人提交虛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3)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分支機構
(1)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2)應當由投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3)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責任編輯:yanlan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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