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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訴訟時效制度
(一)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
1.訴訟時效的概念與特點
(1)訴訟時效是指債權請求權不行使達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
(2)訴訟時效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3)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債權人不喪失“起訴權”,不影響債權人的“實體權利”,但是,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即債權人喪失“勝訴權”。
(4)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2011年新增)
(5)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2011年新增)
(6)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1)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其他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2)當事人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②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③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④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3.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表1-4
|
訴訟時效 |
除斥期間 |
概念 |
訴訟時效是指債權請求權不行使達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 |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 |
適用對象 |
債權請求權 |
形成權 |
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
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訴訟時效;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 |
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
期間性質不同 |
可變期間,可以中斷、中止或延長 |
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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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
1.基本規定
表1-5
起算點 |
長度 |
適用形式 | |
普通訴訟時效 |
知道或應當 |
2年 |
除適用短期、長期訴訟時效以外的其他糾紛 |
短期訴訟時效 |
1年 |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 |
長期訴訟時效 |
4年 |
(1)涉外貨物買賣合同 | |
最長訴訟時效 |
權利被侵 |
20年 |
所有糾紛 |
2.訴訟時效起算點的具體規定
(1)附條件的或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而非分期分別起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時起算。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后經檢查確診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對于這類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計算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時,必須要求請求權人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而非知道違法行為之日或違法行為作出之日)起算。
(7)可撤銷合同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故一方當事人就撤銷合同之訴主張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銷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3.有關最長時效
(1)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則訴訟時效期間不開始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護。
(2)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延長,但不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中止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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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1.一般規定
表1-6
|
發生原因(事由) |
發生時間 |
效果 |
中止 |
不可抗力 其他障礙 (客觀因素) |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
暫停 |
中斷 |
當事人提起訴訟 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主觀因素) |
訴訟時效進行中 |
重新計算(清零) |
2.“其他障礙”
(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2)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4)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況。
3.中斷事由的詳細規定
(1)提起訴訟
下列事項均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①申請仲裁;②申請支付令;③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④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⑤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⑥申請強制執行;⑦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⑧在訴訟中主張抵銷;⑨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①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②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③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④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⑤權利人對同一債權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等承諾或者行為,均屬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
(4)特殊規定
①對于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②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③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④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4.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綜合應用
(1)訴訟時效的中斷影響的是訴訟時效的“起點”,訴訟時效的中止影響的是訴訟時效的“終點”;因此,當案情同時涉及到中斷事由和中止事由時,應當先考慮中斷,后考慮中止。
(2)不同的中止事由發生的時間,會產生不同的后果,要注意區別對待。
5.訴訟時效中止、中斷與最長時效的關系
(1)在民法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內,訴訟時效中止的持續時間沒有限制。
【解釋】在最長時效內,訴訟時效(2年、1年、4年)中止的時間可以不受限制(中止1年可以,中止5年可以,中止10年也可以,只要中止事由消失時,仍然在最長時效內就可以了)。
(2)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數次進行,但是不得超過20年最長訴訟時效的限制。
責任編輯:yanlan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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