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下,不同稅種的差異連連看
四、 用于“換、抵、投”
稅種 | 換取生產資料 | 抵償債務 | 投資入股 | 計稅收入的確認 |
增值稅 | 應稅行為 | 收入按加權平均價格確認 | ||
消費稅 | 如果是應稅產品,則構成應稅行為 | 收入以同類最高價格確認 | ||
企業所得稅 | 應稅行為 | 以利潤、債務重組利得等收益確認 |
“換抵投”是指企業將資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換取生產資料、抵償債務、投資入股。
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關于此處的規定,是一致的,由于貨物的所有權已經轉移到企業外部,所以這三種情形均構成視同銷售,應照章納稅。
但針對不同稅種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增值稅和消費稅規定是有區別的。
增值稅以物易物、以物抵債、或者用于投資,都是按照企業最近銷售同類貨物的加權平均價,作為計稅基數。
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如果用于“換抵投”,則是按企業最近銷售同類貨物的最高售價,作為計稅基數的。
這個細微的差異,是增值稅、消費稅相結合的計算題,比較愛埋伏的出題點。
“換抵投”在企業所得稅里沒有特殊規定,按行為實現的利潤計征所得稅即可。
五、 無償贈送、公益性捐贈
稅種 | 無償贈送 | 公益性捐贈 |
增值稅 | 應稅行為,進項可抵 | 滿足捐贈條件的免征 |
消費稅 | 應稅行為 | 應稅行為 |
企業所得稅 | 應稅行為 | 允許限額扣除 |
營改增以后,增值稅的視同銷售里,關于無償贈送,貨物與服務是花開兩朵各表一枝。
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如果無償贈送給他人,視同銷售,進項可抵,銷項需計,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免稅。當年針對汶川地震,國發[2008]21號文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贈送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
但如果是,無償提供服務或轉讓無形資產、不動產,此時需要考慮接受對象的性質。如果接受服務或受讓無形資產、不動產,是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話,是不用繳納增值稅的。
消費稅的無償贈送不做區分,常見于作為廣告贊助、樣品饋贈等情形,應稅消費品無償贈送,企業視同銷售,交納消費稅。
企業所得稅關于無償贈送是不認可的,對于公益性捐贈,也要在滿足捐贈的對象條件和渠道條件的前提下,才能在限額內進行稅前扣除。2016年9月1日起,企業實際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年利潤總額12%的部分,可以在次年起的3年內結轉扣除。
本文結束以前,插播《稅法》中關于“視同銷售”其他稅種的相關鏈接:
●土地增值稅
1. 納稅人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計征土地增值稅;
2. 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資源稅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繳納資源稅。
注會考試結束,意味著新的起點,注會成績查詢預計在12月開始,屆時大家要對明年的考試做好安排和計劃。
文/東奧撰稿人余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