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下,不同稅種的差異連連看
“視同銷售”是稅法里繞不開的一個詞,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里到處都有它的身影。在分別計算它們各自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視同銷售是最容易出現會稅差異的地方。即便是同一事項,不同稅種如何確認各自的應納稅所得額,也是存在一些細微差異的。
今天的注冊會計師活學活用就以增值稅的視同銷售為參照物,分類比對,消費稅、企業所得稅中視同銷售事項的異同之處。
增值稅的十項視同銷售行為:
1、 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 銷售代銷貨物;
3、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 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9、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10、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 委托銷售VS受托代銷
稅種 | 委托銷售 | 受托代銷 |
增值稅 | 就收入全額計稅 | 買斷則全額計稅;收取手續費則就手續費收入計稅 |
消費稅 | 應稅則構成商品成本 | 不交 |
企業所得稅 | 就利潤計征 | 就利潤計征 |
委托代銷通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買斷,一種是支付手續費。買斷則委托方發出商品即視同銷售實現,受托方接受商品視同購進,雙方各自做進銷處理;如果是支付手續費,則委托方待收到受托方銷售完成后開具的代銷清單時,才確認收入。
委托代銷只有增值稅構成視同銷售;消費稅是價內稅,如果委托代銷的商品恰好是應稅消費品,則消費稅會直接構成委托代銷商品的成本;企業所得稅則不做區分,無論是委托銷售還是自行銷售,只要形成利潤就都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