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著用看小說的心態學習經濟法
2013年9月10日
“鈴鈴鈴“公司電話響起來了,公司客服小張聽了一分鐘后,馬上跟電話另一頭的人說:”麻煩您等一下,我讓我們領導來聽一下電話。“小張放下電話慌慌張張的跑到陳士美的辦公室外,快速的敲門,陳士美第一次見她這么慌張,趕緊問:“出什么事了?”“我們的司機在從F省到H省的路上,車翻了,人當場死亡,車上的貨物因散落在地被風吹走了大部分,當地警方通過車輛信息找到我們的電話,您趕緊去接下電話吧!”,陳士美的頭嗡的一下,人命關天,出這么大的事,自己是第一次遇到,“不能慌,不能慌,鎮定!”陳士美通過和警方通話,大概了解了案情:司機在開到F省與H省交屆處的公路時,遇到強風,車失控沖到道旁造成側翻,司機當場死亡,裝載的貨物散落地上,被風吹的所剩無幾。這批貨是公司的老顧客X公司委托路路通公司從F省G市發往J省N市的,行至半路,X公司突然電話通知,由于G市的客戶有可能出現收貨后拒付貨款的情況,現將該批貨物更改為發到H省C市,這樣公司才通知司機在半路將該批貨物臨時轉到H省;萬萬沒想到出現這種情況,陳士美和其他董事會的人商量了一下,決定馬上通知司機的家屬,并且公司先支付給家屬一筆錢,至于后面保險公司的賠償金收到后也轉給司機家屬,同時向其他司機發出通知,注意天氣變化,遇到危險或異常天氣,暫停運輸,損失的費用公司承擔。
2014年2月10日 出租屋內
自從把自己的婚房賣了以后,陳士美就通過中介租了這個一室一廳的房子,由于自己一個人住,也不需要太大,但是家具和家用電器都很齊全,李佳有空也會過來,帶上他們的同學來小聚一下;他和房東簽了一年的合同,因為熟悉了,所以一年后就沒再另外續簽合同,他繼續租著,每個月定期交著房租;剛剛過完春節,貨運公司還在放假中,陳士美從老家回來,正在收拾著房間,大學同學趙剛(W上市公司董事)打過來電話,說剛剛董事會決議通過了W公司和丁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決議,近期內W公司股價有可能會大幅上升,可以考慮購買W公司股票;根據后面披露的重大資產重組信息:W公司通過發行1億股普通股股票,從丁公司原股東處(其中股東Z持有丁公司80%股票,且是W公司的控股股東)購買其持有的100%的股權,市場參考價為本次發行股票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2月10日)前6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15元/股)。陳士美買入W公司股票后,股價飆升,持有1個月后出售后賺了10多萬元;陳士美為感謝同學趙剛,請他吃了一頓飯,他問趙剛為什么不自己購買W公司股票,趙剛說自己是W公司董事,不能購買本公司股票;陳士美提出想給趙剛一點報酬,被拒絕了。
2014年下半年
由于招聘司機的不穩定性,加之同行業其他大型運輸公司的薪金待遇比路路通公司高出30%-40%;公司面臨著用人荒;還有公司規定:如遇天氣原因,可以暫停運輸,雖然保證了司機的人身安全,但是很多貨物都延遲送達,客戶每天投訴量激增,這樣,新的客戶很難開拓,而老客戶都紛紛轉用其他貨運公司;路路通公司的業務量急劇萎縮,陳士美和幾個股東商量通過增加薪金和加大投保的方式先招聘司機,想把業務量提升到原來的水平,但是收效甚微,由于之前的規定太過人性化,所以出現了很多司機故意以天氣原因為由而延遲工作,,董事會感到問題的嚴重性,將原來的類似規定廢除,改為業內普通認可的方式(加大運輸人員的保險金額);由于之前的老客戶已經和其他公司建立了良好的關系,很難再讓其選擇路路通公司,公司資金鏈馬上要斷了;這個時候,除了陳士美和李佳,其他的股東都表示想撤資或轉讓股份,想讓所有股東增資幫助公司渡過難關的計劃又泡湯了。。。
2015年3月1日
向銀行借款的200萬到期了,路路通只支付了利息14萬,但是公司已經無錢可付本金,支付利息后賬面資金只有1萬元;而且剩下2臺貨車已經使用多年,很難出售變現;其他2臺貨車是租入的(租金尚欠出租方),陳士美和李佳面面相覷,其他股東都在哀聲嘆氣,后悔跟著開公司賠了錢;由于到期債務無法償還,銀行將路路通公司和周某作為共同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路路通公司稱周某作為保證人應負連帶責任,應當找周某賠償;周某稱自己只在借款合同上簽字,未單獨訂立保證合同,不應該承擔保證責任,而且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方式,不應該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同時銀行向法院提出對路路通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最后,銀行通過行使抵押權獲得100萬元,通過法院判決周某應支付剩余100萬元。法院指定ABC會計師事務所為管理人,ABC會計師事務所派出()參與該項工作。最后,路路通公司破產,陳士美回到家中,抱著父母放聲哭泣,這時候,門外站著一個人,全家人都驚呆了。。。。。。
二、相關知識點解讀
讀完上面的故事,有人會說陳士美“自作自受”,有人會說陳士美其實很“努力”,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觀點,但是,我們現在需要回歸正題,上面的故事中涉及到多少知識點呢?容我一一道來:
(1) 并非所有的社會關系均屬于法律關系。陳士美(以下簡稱陳)和秦相戀(以下簡稱秦)“不離不棄”的誓言不屬于法律關系,但是雙方“結婚”和“離婚”屬于法律關系,且依據法律規定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2) ①秦取得的鉆戒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雖然在取得鉆戒時,陳“無權處分”且秦“取得時善意”且“已交付“,但是該鉆戒并非陳“合法占用”,善意取得適用于委托物,不適用于“脫手物”(本例為遺失物);受讓人(秦)無償取得財產(鉆戒),同樣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