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可分為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三種情形: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四種情形: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等等。
更新時間:2023-11-23 09:41:38 查看全文>>
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可分為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三種情形: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四種情形: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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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和增值稅是兩個不同的稅種,土地增值稅屬于“所得稅類”,增值稅屬于“商品(貨物)和勞務稅類”,二者在概念、征稅范圍、納稅人、稅額計算、稅收優惠、征收管理等方面均存在著很大的不同,下面具體分析:
一、概念
1.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取得增值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2.增值稅是以商品和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二、征稅范圍
1.土地增值稅的基本征稅范圍:(1)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3)存量房地產買賣。
2.2016年5月1日全面“營改增”之后,增值稅征稅范圍包括:(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2)銷售勞務;(3)銷售服務;(4)銷售無形資產;(5)銷售不動產。
營改增后,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應納稅額。
為方便納稅人,簡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計算,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預征計征依據:
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的預繳
1.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
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去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房地產開發成本。
3、房地產開發費用。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計提土地增值稅的會計分錄:
1.主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及兼營房地產業務的工業企業,應由當期營業收入負擔的土地增值稅,應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
(1)企業在項目交付使用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按稅法規定預繳的土地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2)待該房地產營業收入實現時
借:稅金及附加
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的確定
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從收入形式看,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的應稅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扣除項目
銷售新房及建筑物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房地產開發成本
3.房地產開發費用
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的規定
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東北部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
一、納稅地點:房地產所在地(指房地產的坐落地)
二、納稅申報
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后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并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合同資料: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1.確定不含增值稅收入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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