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的類型有:根據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根據付款日期的不同,商業匯票分為即期商業匯票和遠期商業匯票。
更新時間:2022-06-13 14:38:07 查看全文>>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的類型有:根據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根據付款日期的不同,商業匯票分為即期商業匯票和遠期商業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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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行為的代理必備條件有:
(1)須明示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簽章;
(3)代理人有代理權。
票據行為的代行:
(1)界定
票據行為的代行是指行為人在進行票據行為時,在票據上記載的是他人姓名或者加蓋他人印章,而未簽署自己的姓名或者加蓋自己的印章。
越權代理不屬于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越權代理是票據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在權限范圍內的代理行為繼續有效。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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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有:
(1)轉讓人是形式上的票據權利人,從形式上享有處分權。轉讓人必須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或者被背書人,受讓人才有理由相信其有處分權。
(2)轉讓人實質上沒有處分權。
(3)受讓人基于背書轉讓的方式取得票據,而且符合背書行為的形式和實質要件。
(4)受讓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5)受讓人必須付出相當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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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追索權的權利保全是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如退票理由書)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出票人和承兌人仍然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追索權是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本票、支票依法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追索對象及追索順序:
(1)可以作為追索對象的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
(2)追索順序:不分先后,可以同時向多人追索。
①票據債務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②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追索權是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本票、支票依法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在票據到期日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①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④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追索對象及追索順序:
付款請求權是指票據債權人請求票據主債務人或其他付款義務人按照票載金額支付金錢的權利。付款請求權是第一次請求權,其權利主體是持票人,其主債務人是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
1.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2.商業匯票的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將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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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的類型有:
(1)根據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2)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3)根據付款日期的不同,商業匯票分為即期商業匯票和遠期商業匯票。
出票的記載事項: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未記載的,匯票無效。
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區別:
1.出票人不同:
銀行匯票的出票人是銀行,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是商業主體。
2.支付方式不同:
銀行匯票是付款人先把錢存入了銀行,付款人存入多少銀行就支付多少。銀行承兌匯票是即使付款人存入的錢不足以支付票面金額,銀行也會先對收款人足額支付,再向付款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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