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是為了確認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資格,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的。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
更新時間:2022-09-06 13:21:01 查看全文>>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是為了確認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資格,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的。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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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的類型有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合伙組織。
合伙企業的特征有:
從事較為固定的營利性活動。
組織形式的持續存在性。
不具有法人資格。
合伙企業的特征有:
從事較為固定的營利性活動。
組織形式的持續存在性。
不具有法人資格。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具有人合的團體性。
合伙企業設立條件:
合伙企業是指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也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
合伙企業的特征有:
從事較為固定的營利性活動。
組織形式的持續存在性。
不具有法人資格。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具有人合的團體性。
合伙企業和有限公司的區別:
一、設立的基礎不同。
公司的設立以章程為基礎。而合伙的成立則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礎上,合伙合同是全體出資人意思表示一致達成的協議,他只對合伙的參加人,即合伙合同的訂立者有約束力。
二、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與合伙最根本的區別在于,兩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我國民法通則確立了中國的法人基本制度。基本條件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已的組織機構和法人章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它承擔無限責任,而公司則是企業法人。
三、合伙與公司內部及外部法律關系上具有實質性差異。
1、公司有其區別于股東的獨立財產,而合伙的財產一般被認為屬全體合伙人共有。
合伙企業不要交企業所得稅。
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
1.登記事項
合伙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登記以下事項:(1)名稱;(2)合伙類型;(3)經營范圍;(4)主要經營場所;(5)合伙人的出資額;(6)執行事務合伙人;(7)合伙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承擔責任方式;(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2.備事項
合伙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備以下事項:(1)合伙協議;(2)合伙期限;(3)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和出資方式;(4)合伙企業登記聯絡員;(5)合伙企業受益所有人(最終控制或者享有企業收益的人)相關信息;(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3.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
合伙企業的優點:
擴大了資金來源,有助于企業擴大規模、生產發展;
多個產權主體有利于整合發揮合伙人的資源優勢;
合伙人共同經營,分散了經營壓力。
缺點:
合伙人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風險較大;
合伙人之間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可能產生搭便車的行為;
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和1個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3.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4.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5.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6.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伙企業主要繳納的稅種: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人所得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稅。如果有房產還需要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
1.登記事項
合伙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登記以下事項:(1)名稱;(2)合伙類型;(3)經營范圍;(4)主要經營場所;(5)合伙人的出資額;(6)執行事務合伙人;(7)合伙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承擔責任方式;(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2.備事項
合伙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備以下事項:(1)合伙協議;(2)合伙期限;(3)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和出資方式;(4)合伙企業登記聯絡員;(5)合伙企業受益所有人(最終控制或者享有企業收益的人)相關信息;(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3.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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