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制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治理規則,也是公司有效運行的基礎。在股東之間或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糾紛中,公司章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判斷行為對錯的標準。股份制企業應當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逐漸完善各項內容,確保其規范化運做。
更新時間:2020-06-22 09:17:06 查看全文>>
股份制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治理規則,也是公司有效運行的基礎。在股東之間或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糾紛中,公司章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判斷行為對錯的標準。股份制企業應當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逐漸完善各項內容,確保其規范化運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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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股東大會的會議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股東年會的會議制度:
1、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2、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
臨時股東大會的會議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公司章程先約定后法定:
公司章程對其可以100%自由約定,只有公司章程未約定的,才看《公司法》的規定,這類考點包括但不限于: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2)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5)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公司章程對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公司章程先法定后約定:
在法定的范圍之內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約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2)公司為他人(非股東、非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對外投資時,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4)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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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
國有獨資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兼職的限制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中兼職。
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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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權人未盡出資義務的制度
1、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出資形式基本規定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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