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復議法,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
更新時間:2019-11-25 15:43:55 查看全文>>
行政復議法,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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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實施的懲戒行為;行政處罰對實施懲戒的主體來說是一種制裁性行政行為,對承受承接的主體來說是一種懲罰性的行政法律責任。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
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
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于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處罰法列舉規定了六類行政處罰,并規定了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的規定辦法。這六類處罰不是按照單一標準劃分的,也沒有窮盡性質。這種規定的主要根據,是它們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影響程度,對行政管理秩序的保護作用,便于劃分不同國家機關對各種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
這六類行政處罰分別是: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時的處理: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依法提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請人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上級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稅務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審由下級稅務機關管轄的件。
稅務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申請人對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對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的代征行為不服的,委托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包括以下幾種: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行政復議調解是行政復議機關主持下,對行政相對人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之間發生的爭議進行有關協調。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由行政復議機關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以后生效。
行政復議的中止是指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由于發生某種情況影響訴訟的正常進行而將訴訟暫時停止,待中止的情況消失后,再恢復訴訟的制度。
行政復議法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行政復議申請人
是指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變更或者撤銷原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申請行政復議。
一、公民
這里所講的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公民如果不服與其存在利害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從而成為行政復議申請人。如果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在申請行政復議期限內死亡,其近親屬繼受其行政復議申請人的地位,以自己的名義(而不必以死者的名義)直接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可以取代死亡的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此外,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境內,對我國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也可以作為行政復議申請人在我國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如果該外國人所在國的法律對我國公民在其國內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進行限制的,我國對該外國人也應當給予同等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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