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申請人是什么
精選回答
行政復議申請人
是指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變更或者撤銷原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申請行政復議。
一、公民
這里所講的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公民如果不服與其存在利害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從而成為行政復議申請人。如果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在申請行政復議期限內死亡,其近親屬繼受其行政復議申請人的地位,以自己的名義(而不必以死者的名義)直接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可以取代死亡的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此外,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境內,對我國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也可以作為行政復議申請人在我國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如果該外國人所在國的法律對我國公民在其國內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進行限制的,我國對該外國人也應當給予同等的限制。
二、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在我國,法人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它們作為組織,是與公民相互區別的具有自己獨立利益的一類法律主體。在它們認為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時,與公民一樣有權申請行政復議。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國家行政機關作為機關法人,具有雙重的身份。一方面,它們是行使某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主體,可能成為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始作俑者,另一方面,它們又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民事主體,相對于其他行政機關而言,在日常生活中又經常處于被管理對象的位置,并可能受到其他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因此,在它們居于被管理對象的地位時,它們也可以成為行政復議申請人,并以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身份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三、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
所謂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所有組織。在實踐中,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很多。
例如,根據合伙企業法成立的合伙企業,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成立的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法人登記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等等,都屬于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這類組織雖然沒有法人資格,但是與法人同樣具有自己相對獨立的利益,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一類特殊的民事主體,應當可以作為行政復議申請人。對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來講,如果它們受到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未及申請行政復議即告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行政復議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順便提及,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我國境內,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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