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必須“先議后訴”么
精選回答
稅務師(或納稅人)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并非必須“先議后訴”。這一規定主要取決于具體的稅務行政行為類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根據《行政復議法》及《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于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包括稅務師或納稅人)有選擇權。他們既可以選擇先向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時再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意味著,并非所有稅務行政處罰都強制要求“先議后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對于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如不予審批減免稅、不予抵扣稅款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通常需要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時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這是“先議后訴”原則的適用情形之一,但僅限于特定的稅務行政行為。
綜上所述,稅務師或納稅人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時,并非必須遵循“先議后訴”的原則。他們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法規的規定,選擇適合自己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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