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審核_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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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審核(熟悉)
一、工傷保險的審核
1.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2.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一類至八類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3.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具體方式可以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比如,建筑施工企業可以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繳納工傷保險。
4.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長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4年底,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
二、失業保險的審核
1.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有些省份規定本地區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負擔部分仍需繳納。
2.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3.從2015年3月1日起,失業保險費率暫由3%(單位和個人合計)降至2%,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及職工的費率應當統一。
從2016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1個百分點基礎上可以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
自2018年5月1日起,實施失業保險總費率1%的省(區、市),延長階段性降低費率的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所屬章節:第五章 涉稅專業服務業務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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