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查賬都查什么東西
精選回答
稅務局查賬是一個全面而細致的過程,主要檢查以下幾個方面:
一.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的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稅務機關首要查看的是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與納稅相關的其他資料。這些資料是反映納稅人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納稅情況的基礎,通過檢查可以了解納稅人的申報是否真實、完整。同時,稅務機關還會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以確保扣繳義務的履行情況。
二. 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的實地檢查
稅務機關有權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進行實地檢查。這主要是為了核實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實際情況,以及與納稅有關的經營活動。實地檢查有助于稅務機關更直觀地了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狀況,從而更準確地判斷其納稅義務的履行情況。
三. 詢問與調查
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并通過詢問了解相關問題和情況。這是對前述檢查方式的補充,有助于稅務機關更全面地掌握納稅人的納稅情況。在詢問過程中,稅務機關會關注納稅人的業務真實性、合同執行情況、資金流向等方面的問題。
四. 對托運、郵寄等單據的檢查
稅務機關還有權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這是為了防止納稅人通過運輸、郵寄等方式逃避納稅義務。通過檢查這些單據和憑證,稅務機關可以了解納稅人的貨物流動情況,從而判斷其是否存在逃稅行為。
五. 對存款賬戶的查詢
在特定條件下,稅務機關還可以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這是稅務機關在必要時采取的更為深入的調查手段,但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權限。通過查詢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可以了解納稅人的資金流動情況,從而判斷其是否存在隱匿收入、逃避納稅等行為。
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該規定明確了稅務機關在調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時的具體時限:
一. 調取當年賬簿憑證的時間要求:
稅務機關在必要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
但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這些資料。這意味著,稅務機關調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憑證及其他相關資料,最長時間不能超過30天。如果超過這個時間限制,則稅務機關的行為可能構成違法。
二. 調取以前年度賬簿憑證的時間要求:
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執法的過程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
但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這些資料。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退還時間的,應經過更高級別的稅務局局長批準,但總體上仍需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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