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境外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政策_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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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政策(掌握)
1.所得來源地確定
下列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劃分原則 | 具體規(guī)定 |
發(fā)生地原則 | 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
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而取得的與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相關的所得 | |
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chǎn)取得的所得 | |
使用地原則 | 將財產(chǎn)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
支付地原則 | 中國境外企業(yè)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 |
中國境外企業(yè)、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支付且負擔的偶然所得 | |
從中國境外企業(yè)、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
財產(chǎn)所在地原則 | 轉讓中國境外的不動產(chǎn)、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yè)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chǎn)(以下稱“權益性資產(chǎn)”) |
反避稅的規(guī)定: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yè)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chǎn),該權益性資產(chǎn)被轉讓前3年(連續(xù)36個公歷月份)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yè)或其他組織的資產(chǎn)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于中國境內的不動產(chǎn)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2.境外所得抵免限額計算方法
(1)第一步:先分別計算居民個人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經(jīng)營所得的應納稅額和來源于境外的其他分類所得的應納稅額。
來源于境外的經(jīng)營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qū))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來源于同一國家(地區(qū))以后年度的經(jīng)營所得按中國稅法規(guī)定彌補。
(2)第二步:計算來源于同一國家(地區(qū))的各項所得的抵免限額。
來源于一國(地區(qū))所得的抵免限額=①+②+③
(3)第三步:確定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地區(qū))稅收法律應當繳納且實際已經(jīng)繳納的所得稅性質的稅額。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額不包括以下情形:
①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額;
②按照我國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以及內地與香港、澳門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規(guī)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額;
③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④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shù)木惩馑枚惗惪睿?/p>
⑤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已經(jīng)免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4)第四步:按照孰低原則確定來源于該國(地區(qū))的實際抵免額及結轉抵免情況。
(5)稅收饒讓:居民個人從與我國簽訂稅收協(xié)定的國家(地區(qū))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qū))稅收法律享受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shù)額按照稅收協(xié)定饒讓條款規(guī)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shù)額可作為居民個人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按規(guī)定申報稅收抵免。
(6)追溯抵免:居民個人已申報境外所得、未進行稅收抵免,在以后納稅年度取得納稅憑證并申報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該境外所得所屬納稅年度進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過5年。自取得該項境外所得的5個年度內,境外征稅主體出具的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納稅憑證載明的實際繳納稅額發(fā)生變化的,按實際繳納稅額重新計算并辦理補退稅,不加收稅收滯納金,不退還利息。3.“外派”相關規(guī)定
居民個人被境內企業(yè)、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稱“派出單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根據(jù)支付方不同,其稅務處理也不同,具體為:
支付或負擔方 | 稅務處理 |
由派出單位或者其他境內單位支付或負擔 | 派出單位或者其他境內單位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預扣預繳稅款 |
由境外單位支付或負擔 | 如果境外單位為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以下稱“中方機構”)的,可以由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預扣稅款,并委托派出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中方機構未預扣稅款的或者境外單位不是中方機構的,派出單位應當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情況,包括:外派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身份證件號碼、職務、派往國家和地區(qū)、境外工作單位名稱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內外收入及繳稅情況等 |
4.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稅收征收管理
項目 | 具體規(guī)定 |
申報時間 |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 |
申報地點 | (1)應當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jīng)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
納稅年度確定 | 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與公歷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歷年度,為境外所得對應的我國納稅年度 |
抵免憑證 | (1)除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提供境外征稅主體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完稅證明、稅收繳款書或者納稅記錄等納稅憑證,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納稅憑證,不予抵免 (2)納稅人確實無法提供納稅憑證的,可同時憑境外所得納稅申報表(或者境外征稅主體確認的繳稅通知書)以及對應的銀行繳款憑證辦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
所屬章節(jié):第二章 所得稅納稅審核和納稅申報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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