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稅依據_24年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知識點
資源稅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稅依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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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審核(掌握)
(一)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不含增值稅銷售額×具體適用稅率
(二)計稅依據
從價計征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資源產品的銷售額。
1.銷售額的基本規定
計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但不包括:
(1)收取的增值稅額。
(2)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準予從銷售額中扣除。
相關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2.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后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后確定。
(4)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3.特殊情形下銷售額的確定
(1)納稅人用已納資源稅的應稅產品進一步加工應稅產品銷售的,不再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以自采未稅產品和外購已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應當準確核算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購進數量,在計算混合銷售或混合加工后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或銷售數量時,準予按規定扣減已單獨核算的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購進數量。
已稅產品購進金額或購進數量當期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
所屬章節:第三章 其他稅種納稅審核和納稅申報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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