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物收入_24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銷售貨物收入 | 轉讓財產收入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 租金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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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貨物收入
1.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
2.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3.銷售商品符合上述收入確認條件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確認收入實現:
銷售方式 | 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確認 |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或銷售額的確認 |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 | 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 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
采用預收款方式的 | 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 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
|易錯易混|?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先開具發票,但商品未發出,應按規定確認增值稅銷售額,申報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不確認收入實現 | ||
分期收款 方式 | 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 | 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
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 | 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 — |
采取產品分成方式 | 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 — |
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 | 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 為收到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
采用以舊換新方式的 | 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 ①非金銀首飾:按新貨物的同期不含增值稅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的收購價格 ②金銀首飾:為實際取得的不含稅銷售額 |
采取“買一贈一”等 方式組合 銷售的 | 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 贈品視同銷售 |
采取商業折扣方式的 | 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 如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否則不得扣減折扣額 |
采用現金折扣方式的 | 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 現金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
發生銷售折讓或銷售退回的 | 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或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 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退還給購買方的貨款應從銷貨退回或折讓當期的銷售額中扣減 |
采用售后回購方式的 | 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 — |
4.視同銷售收入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5.視同銷售收入稅會差異
(1)視同銷售業務的稅務處理
①增值稅處理。
②消費稅處理。
③土地增值稅處理。
④企業所得稅處理。
(2)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
第一,企業以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第二,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按照新收入準則的規定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成本。
(3)視同銷售業務的稅會處理差異
第一,將貨物用于對外捐贈方面
企業所得稅 | 增值稅 | 會計處理 |
視同銷售 | 視同銷售 | 不確認收入 |
第二,將貨物用于職工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項目 | 處理規定 | |
企業所得稅 | 所有權改變,視同銷售 | |
所有權未改變,不視同銷售(如將自產電腦用于職工健身房) | ||
增值稅 | 自產或委托加工貨物 | 視同銷售 |
購進的貨物 | 不視同銷售;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若已抵扣,作進項稅額轉出 | |
會計處理 | 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確認為營業收入 | |
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直接轉庫存商品等 |
①企業將自產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獎勵給職工等的處理。
這種情況下企業應按貨物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或委托加工物資)
②企業將外購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等的處理。
會計處理上不確認收入,但企業所得稅處理,應以貨物的公允價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購入價格確認視同銷售成本。在增值稅處理上,由于將外購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不視同銷售,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果之前已經抵扣,本期應將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第三,將貨物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對外投資
企業所得稅 | 增值稅 | 會計處理 |
視同銷售 | 視同銷售 | 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確認收入 |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選擇遞延納稅 |
第四,將貨物用于利潤分配
企業所得稅 | 增值稅 | 會計處理 |
企業將貨物用于利潤分配等方面,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 對作為給股東分配利潤的貨物,無論是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還是外購的,都應視同銷售以其公允價值計算銷項稅額 | 按照新收入準則的規定,應確認銷售收入并結轉相應銷售成本 |
因此,這種情形會計與稅務處理不產生差異,在企業所得稅上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6.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企業所得稅處理
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連續年度)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1)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限于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居民企業,或將非貨幣性資產注入現存的居民企業,即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都是居民企業,方可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非居民企業不適用此政策。
(2)居民企業中,查賬征收企業適用,而核定征收企業不適用。
(3)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投資協議生效后12個月內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于投資協議生效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4)5年期限: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即自確認收入年度起,5個連續的納稅年度。分期均勻計入是指確認分期年度后,每年需要均勻計入,不得調整。
(5)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評估后的公允價值-計稅基礎
其中:
①非貨幣性資產評估的公允價值應根據相關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進行確認;
②計稅基礎為非貨幣性資產計稅基礎,不同于賬面價值。
(6)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取得的股權的計稅基礎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即根據匹配原則,轉讓所得分年確認,則股權計稅基礎也逐年調整。
被投資方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評估后的公允價值。
(7)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將股權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
(8)企業應將股權投資合同或協議、對外投資的非貨幣性資產(明細)公允價值評估確認報告、非貨幣性資產(明細)計稅基礎的情況說明、被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證明材料等資料留存備查,并單獨準確核算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的后續管理。
所屬章節:第五章 所得稅和其他稅費的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實務》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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