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基本內容審核_24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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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基本內容審核
一、征稅對象的審核(熟悉)
1.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指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2.清算所得
(1)第一層面:企業作為整體進行清算,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
(2)第二層面:企業的股東(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剩余資產的稅務處理。
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投資方企業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二、所得來源地的審核(熟悉)
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1.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2.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3.轉讓財產所得:
(1)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
(2)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
(3)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6.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三、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審核(掌握)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每一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直接計算法: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間接計算法: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金額
四、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掌握)
1.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企業依法清算時,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2.企業所得稅按月或者按季度預繳,具體由稅務機關核定。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3.企業在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應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4.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
報表(37張)的結構邏輯:基礎信息表1張、主表1張、附表35張。
所屬章節:第五章 所得稅和其他稅費的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實務》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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