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項稅額相關事項的核算_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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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項稅額相關事項的核算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當期銷項稅額”可以分解為兩個部分:
第一部分:當期,與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相關 | 1.當期納稅義務發生的,應記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滿足會計收入確認條件,而增值稅尚未發生納稅義務,即會計收入確認時間早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記入: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待增值稅發生納稅義務,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
第二部分:按差額確定銷售額 | 按照差額確定銷售額,進而使得銷項稅額減少,因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應記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
因此,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當期銷項稅額和差額確認銷售額”的會計核算,集中于三個科目的確認:
(1)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3)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其中,重點和難點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一、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專欄(掌握)
1.核算內容
記錄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收取的增值稅額。
2.賬務處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 |
企業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收取的增值稅 |
3.一般納稅人采用一般計稅方法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應當按應收或已收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工程結算”等科目,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計算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賬務處理:
借: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工程結算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發生銷售退回的,應根據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4.銷售退回及折讓銷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在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折讓時,應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對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可從發生銷貨退回、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沖減當期銷項稅額。
5.租賃業務銷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專欄(掌握)
1.核算內容
記錄一般納稅人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因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
2.賬務處理
(1)發生成本費用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工程施工等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
(2)待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生時,按照允許扣減的銷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貸:主營業務成本、工程施工等
三、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掌握)
1.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2.稅法和會計銷售額確認時間的差異:
(1)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早于會計收入確認時間:
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行會計核算。
(2)會計收入確認時間早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通過“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進行會計核算。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而按照“建造合同”會計準則,核算確認收入的時間在實際收款前。
企業提供建筑服務,在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工程結算”“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企業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時點早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應貸記“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等科目,待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早于企業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
賬務處理為(結算時點早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
(1)辦理結算時:
借:應收賬款等
貸:工程結算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2)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
借: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貸:應收賬款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所屬章節:第三章 涉稅專業服務程序與方法和涉稅會計核算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實務》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