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優惠_2023年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知識點
從事農、林、牧、漁業 | 符合條件技術轉讓所得 | 高新技術企業 | 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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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優惠
【所屬章節】
第五章 所得稅和其他稅費的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優惠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處于“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依照過渡期適用稅率并適用減半征稅至期滿,或者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2)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3)居民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及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其他專項優惠等所得額應按法定稅率25%減半征收,不能同時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優惠稅率政策。
2.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并正在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優惠的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3.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4.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當年一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內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均可適用該項政策。(新增)
5.自2017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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