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稅務司法鑒定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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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六章 涉稅鑒證與納稅情況審查服務
【知識點】稅務司法鑒定服務
一、業務定義
1.稅務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涉稅服務人員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對訴訟涉及的稅務問題進行審查、鑒別、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2.稅務司法鑒定業務鑒定事項的范圍包括:具體稅種納稅義務的發生與稅款繳納情況;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認證、抵扣情況;其他可以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的開具與抵扣情況;獲取國家減稅、免稅、退稅、出口退稅情況;民事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涉稅爭議事項;其他在訴訟活動中需要進行鑒定的涉稅事項。
二、業務承接
1.業務類型和承接內容
(1)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稅務師事務所統一接受辦案機關的稅務司法鑒定委托,包括在偵查階段接受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委托,在審查起訴階段接受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委托,在審理階段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
(2)在民事及行政訴訟活動中,稅務師事務所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就爭訟有關的涉稅事項進行稅務司法鑒定;稅務師事務所也可以接受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訴人、被上訴人等訴訟參與主體的委托,就爭訟有關的涉稅事項出具專家意見。
(3)在仲裁、調解等非訴訟爭議解決程序中,稅務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爭議解決機關、爭議各方、其他程序參與方的委托就爭議有關的涉稅事項出具專家意見。
2.業務承接的具體要求
(1)稅務師事務所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7個工作日作出是否承接的決定。對于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稅務師事務所可以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2)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從以下方面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進行審查;委托鑒定事項是否屬于稅務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是否明確;鑒定材料與委托鑒定事項是否相關;鑒定材料記載的內容是否完整、清楚;鑒定材料是否規范;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3)稅務師事務所決定承接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書。司法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名稱、稅務師事務所名稱、委托鑒定事項、是否屬于重新鑒定、鑒定用途、與鑒定有關的基本案情、鑒定材料的提供和退還、鑒定風險,以及雙方商定的鑒定時限、鑒定費用、鑒定人出庭費用及收取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等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三、業務實施
1.有以下情形的,鑒定人及助理人員應當回避: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訴訟當事人、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存在利害關系;曾經參加過同一鑒定事項鑒定;曾經為被鑒定單位提供過涉稅代理服務;曾經作為專家提供過咨詢意見;曾被聘請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過同一鑒定事項法庭調查活動;其他可能影響鑒定人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情況。
2.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必要時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以詢問訴訟當事人、證人。
3.經委托人同意,稅務師事務所可以派員到現場提取鑒定材料?,F場提取鑒定材料應當由不少于2名涉稅專業服務人員進行,其中至少一名應為該鑒定事項的鑒定人?,F場提取鑒定材料時,應當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員在場見證并在提取記錄上簽名。
四、稅務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出具
1.受托的稅務司法鑒定業務完成后,稅務師事務所和鑒定人應當按照統一規定的文本格式制作稅務司法鑒定意見書。
2.鑒定人應當根據委托方提供的鑒定材料是否達到完整、真實、充分的要求,對鑒定意見進行說明。鑒定材料基本符合要求,可以作出鑒定意見但存在限定條件或其他需說明問題的,鑒定人應當在稅務司法鑒定意見書中明確可能存在的問題。
注:以上內容選自李運河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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