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刺考點速記手冊:稅務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和解與調解
稅務師考試即將來臨,現在已經進入涉稅服務實務最后一個章節的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準備了該科目的重要考點!請考生們跟緊小編的備考節奏,一起努力吧!更多重要知識點請參考2021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沖刺考點速記手冊,建議收藏>>>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時限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必經復議及其規定
(1)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申請人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3)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
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1.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以后,應當在5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以后未按照上述規定期限審查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視為受理。
2.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3.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4.對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照規定延長行政復議期限的,以延長以后的時間為行政復議期滿時間。
5.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6.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中止與行政復議終止的情形:
行政復議中止 | 行政復議終止 |
(1)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2)作為申請人的公民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提示】因上述三類原因中止行政復議的,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4)作為申請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5)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6)行政復議機關因不可抗力原因暫時不能履行工作職責的 (7)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8)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9)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提示1】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提示2】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提示3】中止即暫停,及時恢復即繼續審理 | (1)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2)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規定,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 (5)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以后,發現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先于本機關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
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1.對下列行政復議事項,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可以達成和解,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調解:
(1)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
(2)行政賠償。
(3)行政獎勵。
(4)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審理期限在和解、調解期間中止計算。
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
3.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和解終止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復議。
(注:以上《涉稅服務實務》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