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刺考點速記手冊: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管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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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
必經復議 | 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
選擇復議 | 1.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2.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3.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4.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5.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稅務登記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6.資格認定行為 7.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8.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9.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0.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1.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
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原則
對各級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具體情形 | 復議機關 |
1.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
2.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
3.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1)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
4.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5.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6.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7.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 | 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8.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已處罰款及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都不服的 | 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9.除上述第1、3項所列情形之外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 |
(注:以上《涉稅服務實務》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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