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服務實務沖刺考點速記手冊:稅務行政訴訟的證據、判決和裁定
稅務師考試即將來臨,小編為大家準備了該科目最后的重要考點!請考生們跟緊小編的備考節奏,一起努力吧,預祝每一位考生都能順利通關哦!更多重要知識點請參考2021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沖刺考點速記手冊,建議收藏>>>
稅務行政訴訟的證據
1.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3.在行政訴訟中,以下證據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1)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4)當事人超出取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包括原告、被告;
(5)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在港澳臺地區形成的沒有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材料;
(6)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7)被當事人或其他人做過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8)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9)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而取得的證據;
(10)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稅務行政訴訟的判決和裁定
(一)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經過審理作出第一審判決或裁定:
1.起訴不符合法定要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2.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3.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宜判決維持或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判決確認合法或者有效。
4.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5.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或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判決確認違法或無效。
6.被訴稅務機關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7.被訴稅務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但責令其履行已無實際意義的,判決確認違法。
8.稅務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提示】有限變更原則。
9.起訴被告不作為的理由不成立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或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和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廢止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10.涉稅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會帶來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重大損失的,判決確認違法,并責令稅務機關采取補救措施,承擔賠償責任。
(二)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稅務行政案件,經過調查搜集證據、開庭審理之后,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1.維持判決。適用于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
2.撤銷判決。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同時可判決稅務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履行判決。稅務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變更判決。稅務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以上訴。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人民法院有權依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
(注:以上《涉稅服務實務》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