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刺考點速記手冊: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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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審核
(一)從量計征
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應稅憑證件數為計稅依據。單位稅額為每件5元。
應納稅額=應稅憑證件數×單位稅額
(二)從價計征
以憑證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1.購銷合同:購銷金額,不得作任何扣除。
2.加工承攬合同:加工或承攬收入的金額。
(1)“真委托”: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和原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費及輔料費的加工合同。
雙方就加工費及輔料費的合計數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原料不計稅貼花。
(2)“假委托”: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
①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
②合同未分別記載原材料及加工費金額的,一律就全部金額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勘察、設計收取的費用。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承包金額,不得剔除任何費用。
如果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再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其所簽訂的分包或轉包合同,仍應按所載金額另行貼花。
5.財產租賃合同:租賃金額(租金收入)。
6.貨物運輸合同:運輸費金額(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
7.倉儲保管合同:倉儲保管的費用(保管費收入)。
8.借款合同:借款金額(本金)。
融資租賃合同屬于借款合同。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后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0.05‰的稅率計稅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支付(或收取)的保險費金額,不包括所保財產的金額。
10.技術合同: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
(1)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
(2)對合同約定按研究開發經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貼花。
11.產權轉移書據:書據中所載的金額。
12.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兩項合計金額。
【提示】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者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無租賃期限的,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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