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的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_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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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資源稅的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所屬章節】
第四章 貨物和勞務稅納稅申報代理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資源稅的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資源稅的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一、資源稅納稅人的審核(★)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資源稅。
2.對進口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不征資源稅。
對出口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不免、不退資源稅。
3.資源稅是對開采或生產應稅資源進行銷售或自用的單位和個人,在出廠銷售或移作自用時一次性征收,屬于價內稅。
4.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的企業。
二、資源稅稅目和稅率的審核(★★)
(一)稅目
應稅資源的具體范圍,由《資源稅稅目稅率表》(簡稱《稅目稅率表》)確定,包括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水氣礦產和鹽。
應稅產品為礦產品的,包括原礦和選礦產品。
1.能源礦產
稅目 | 征稅對象 | 稅率 | |
能源礦產 | 原油 | 原礦 | 6% |
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 | 原礦 | 6% | |
煤 | 原礦或者選礦 | 2%~10% |
續表
稅目 | 征稅對象 | 稅率 | |
能源 礦產 | 煤成(層)氣 | 原礦 | 1%~2% |
鈾、釷 | 原礦 | 4% | |
油頁巖、油砂、天然瀝青、石煤 | 原礦或者選礦 | 1%~4% | |
地熱 | 原礦 | 1%~20%或者每立方米1~30元 |
(1)原油,是指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氣,是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
(3)煤,是指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
【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資源稅:
(1)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2)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
2.金屬礦產,包含黑色金屬和有色金屬。
3.非金屬礦產,包括礦物類、巖石類、寶玉石類。
4.水氣礦產,包括礦泉水、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氦氣、氡氣。
5.鹽,包括鈉鹽、鉀鹽、鎂鹽、鋰鹽、天然鹵水、海鹽。
(二)稅率
1.《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2.《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應當分別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3.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三、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審核(★★)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法繳納資源稅。
(一)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不含增值稅銷售額×具體適用稅率
(二)計稅依據
從價計征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資源產品的銷售額。
1.銷售額的基本規定
計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但不包括:
(1)收取的增值稅額。
(2)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準予從銷售額中扣除。
相關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2.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后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后確定。
(4)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3.特殊情形下銷售額的確定
(1)納稅人用已納資源稅的應稅產品進一步加工應稅產品銷售的,不再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以自采未稅產品和外購已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應當準確核算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在計算混合銷售或混合加工后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時,準予扣減已單獨核算的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
未分別核算的,一并計算繳納資源稅。
已稅產品購進金額當期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
四、從量定額征收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審核(★)
(一)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具體適用稅額
(二)計稅依據
從量定額征收的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應稅產品數量。
五、資源稅減免稅項目的審核(★★)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資源稅:
(1)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2)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資源稅:
(1)從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20%資源稅;
(2)高含硫天然氣、三次采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30%資源稅;
(3)稠油、高凝油減征40%資源稅;
(4)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對有利于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2)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
上述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4.其他優惠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
(2)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新增)
5.納稅人的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免稅或者減稅。
6.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應稅產品,其中既有享受減免稅政策的,又有不享受減免稅政策的,按照免稅、減稅項目的產量占比等方法分別核算確定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應稅產品同時符合兩項或者兩項以上減征資源稅優惠政策的,除另有規定外,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新增)
六、資源稅稅收征管的審核(★)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二)納稅期限
1.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2.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3.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三)納稅環節與納稅地點
1.資源稅在應稅產品的銷售或自用環節計算繳納。
2.以應稅產品投資、分配、抵債、贈與、以物易物等,視同銷售,在應稅產品移送使用時,依照有關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
3.納稅人應當在礦產品的開采地或者海鹽的生產地繳納資源稅。
4.海上開采的原油和天然氣資源稅由海洋石油稅務管理機構征收管理。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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