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納稅申報代理與納稅審核_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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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消費稅納稅申報代理與納稅審核
【所屬章節】
第四章 貨物和勞務稅納稅申報代理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消費稅納稅申報代理與納稅審核
消費稅納稅申報代理與納稅審核
一、消費稅納稅申報(★)
消費稅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按照消費稅納稅申報要求,計算當期應納消費稅額,填制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資料,履行消費稅納稅申報義務。
二、消費稅納稅環節的審核(★★)
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消費稅的征稅環節除生產銷售環節、委托加工環節、進口環節,還包括零售環節、批發環節。
不同應稅消費品的征稅環節和計稅方式
征稅環節 | 應稅消費品 | 計稅方式 |
批發環節 | 卷煙(加征) | 復合計稅 |
零售環節 | 金銀鉑鉆, 超豪華小汽車(加征) | 從價定率 |
生產銷售、進口、委托加工環節 | 除金銀鉑鉆外,其他所有的應稅消費品 | 卷煙、白酒:復合計稅 成品油、啤酒、黃酒:從量定額 其他應稅消費品:從價定率 |
(一)對生產應稅消費品在生產銷售環節征稅
1.通常情況下,消費稅具有單一環節征稅的特點。
2.納稅人生產應稅消費品,除了直接對外銷售應征消費稅外,將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償還債務,以及用于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應繳納消費稅。
【鏈接】納稅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應當按照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二)對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在委托加工環節征稅
1.辨析真委托與假委托
“真委托”: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
“假委托”: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2.“真委托”業務中,委托方與受托方涉稅情形
委托方涉稅情形 | 受托方涉稅情形 |
購買材料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 | 購買輔料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 |
支付加工費和代墊輔料費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 | 收取加工費和代墊輔料費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 |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繳納消費稅 | 交貨時代收代繳委托方消費稅(受托方為非個人) |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消費稅基本規定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納稅人委托個人加工應稅消費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自行繳納消費稅。
4.受托方(非個人)代收代繳消費稅
(1)交貨時代收代繳委托方消費稅稅款。
(2)沒有履行代收代繳義務的,稅務機關向委托方追繳稅款,對受托方處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計算納稅:
計稅辦法 | 應代收代繳稅額 |
從價定率 | 同類消費品銷售額×比例稅率 |
復合計稅 | 同類消費品銷售額×比例稅率+委托加工收回數量×定額稅率 |
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計稅辦法 | 組成計稅價格 | 應代收代繳稅額 |
從價定率 | (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 | 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
復合計稅 | (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收回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 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委托加工收回數量×定額稅率 |
5.委托方收回應稅消費品后的處理
(1)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2)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3)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繼續用于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且符合現行抵扣政策規定的,其委托加工環節繳納的消費稅稅款可以按生產領用數量扣除。
6.會計核算
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屬于可抵扣范圍)或以高于受托方計稅價格出售的,消費稅應記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不屬于可抵扣范圍)或直接用于銷售的(不高于受托方計稅價格)或用于繼續生產非應稅消費品的,委托加工環節的消費稅,應計入委托加工物資成本。
(三)對進口應稅消費品在進口環節征稅
1.納稅人為從事進口應稅消費品的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個人攜帶或郵寄入境的應稅消費品,由攜帶入境者或者收件人繳納消費稅。
進口環節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2.進口環節消費稅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計稅方式 | 計稅依據 |
從價定率 |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
復合計稅 |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征稅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
從量定額 | 海關核定的進口征稅數量 |
(四)對零售特定應稅消費品在零售環節征稅
1.“金銀鉑鉆”首飾消費稅改為零售環節征收。
“金銀鉑鉆”首飾包含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金銀首飾僅限于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不包含鍍金、鍍銀首飾。
不屬于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委托加工、進口環節征收消費稅。
“金銀鉑鉆”首飾消費稅稅率為5%。
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2.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
超豪華小汽車,是指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即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稅目中的超豪華小汽車。
將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為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納稅人。
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零售環節銷售額(不含增值稅)×零售環節稅率
國內汽車生產企業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稅率按照生產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加總計算。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生產環節稅率+零售環節稅率)
(五)對卷煙在批發環節加征一道消費稅
1.卷煙除了在生產銷售、委托加工、進口環節征收消費稅外,批發環節再征收一次。
2.納稅人兼營卷煙批發和零售業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銷售額、銷售數量的,按照全部銷售額、銷售數量計征批發環節消費稅。
3.卷煙消費稅在生產和批發兩個環節征稅后,批發企業在計算納稅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節的消費稅稅款。
4.卷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稅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
5.納稅人銷售給納稅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卷煙于銷售時納稅;納稅人之間銷售的卷煙不繳納消費稅。
(六)對移送使用應稅消費品在移送使用環節征稅
1.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提示】納稅人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其他方面是指:
(1)生產非應稅消費品;
(2)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三、消費稅征稅范圍的審核(★★★)
稅目及其子目 | 征收規定 |
煙:卷煙、雪茄煙、煙絲 | (1)卷煙在生產銷售、委托加工、進口環節和批發環節均采用復合計稅方法 (2)雪茄煙和煙絲執行比例稅率 |
酒:白酒、黃酒、啤酒、其他酒 | (1)白酒實行復合計稅;啤酒和黃酒執行定額稅率;其他酒執行比例稅率 (2)對以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具有國食健字或衛食健字文號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或以發酵酒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適用10%稅率征收消費稅;其他配制酒按“白酒”征稅 (3)果啤屬于啤酒稅目,調味料酒不屬于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4)飲食業、商業、娛樂業舉辦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產設備生產的啤酒,應當按250元/噸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5)葡萄酒適用“其他酒”子目 |
續表
稅目及其子目 | 征收規定 |
高檔化妝品 | (1)本稅目包括高檔美容、修飾類化妝品、高檔護膚類化妝品和成套化妝品 (2)高檔美容、修飾類化妝品和高檔護膚類化妝品是指生產(進口)環節銷售(完稅)價格(不含增值稅)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張)及以上的美容、修飾類化妝品和護膚類化妝品 (3)不含舞臺、戲劇、影視演員化妝用的上妝油、卸妝油、油彩等 |
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 (1)金、銀、金基、銀基、鉑金、鉆石、鉆石飾品等首飾和飾品在零售環節納稅 (2)其他與金基、銀基、鉑金、鉆石無關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在生產銷售、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納稅 (3)寶石坯是經采掘、打磨、初級加工的珠寶玉石半成品,對寶石坯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
鞭炮、焰火 | 體育上用的發令紙,鞭炮藥引線,不按本稅目征收 |
成品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 | (1)航空煤油暫緩征收消費稅 (2)甲醇汽油和乙醇汽油、生物柴油,屬于征稅范圍 (3)對成品油生產企業在生產成品油過程中,作為燃料、動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產成品油,免征消費稅。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對外銷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費稅 (4)催化料、焦化料屬于燃料油的征稅范圍 (5)變壓器油、導熱類油等絕緣油類產品不屬于潤滑油,不征收消費稅 |
小汽車:乘用車、中輕型商用客車、超豪華小汽車 | (1)電動汽車、沙灘車、雪地車、卡丁車、高爾夫車等均不屬于本稅目征稅范圍,不征消費稅 (2)企業用購進貨車或廂式貨車改裝生產的商務車、衛星通訊車等專用汽車不屬于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3)車身長度大于7米(含)、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車不屬于中輕型商用客車征稅范圍,不征收消費稅 (4)超豪華小汽車: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 |
摩托車 | 氣缸容量250毫升的稅率為3%,氣缸容量250毫升以上的稅率為10% |
高爾夫球及球具 | 包括高爾夫球、高爾夫球桿、高爾夫球包(袋)、高爾夫球桿的桿頭、桿身和握把 |
高檔手表 | 是指不含增值稅售價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手表 |
游艇 | 游艇稅目只涉及機動艇。無動力艇和帆艇不屬于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
木制一次性筷子 | 未經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也屬于本稅目征稅范圍 |
實木地板 | 包括各類規格的實木地板、實木指接地板、實木復合地板以及用于裝飾墻壁、天棚的側端面為榫、槽的實木裝飾板。未經涂飾的素板屬于本稅目征稅范圍 |
電池 | 對無汞原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又稱“氫鎳蓄電池”或“鎳氫蓄電池”)、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太陽能電池、燃料電池和全釩液流電池免征消費稅;2016年1月1日起,對鉛蓄電池按4%稅率征收消費稅 |
涂料 | 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物(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費稅 |
四、消費稅稅率的審核(★★)
1.定額稅率:啤酒、黃酒;成品油。
啤酒分為甲類和乙類,分別適用250元/噸和220元/噸的稅率。按照出廠價格是否超過3000元/噸(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不含增值稅)劃分檔次。啤酒的包裝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復使用的塑料周轉箱的押金。
2.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雙重征收形式(即適用復合計稅方法):白酒;卷煙。
3.比例稅率:除啤酒、黃酒、成品油、卷煙、白酒以外的其他各項應稅消費品。
4.從高適用稅率的兩種情況:
(1)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的;
(2)將適用稅率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
五、消費稅計稅依據的審核(★★)
1.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基金、集資款、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但不包括符合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和符合條件的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
【提示】從價定率計稅的消費稅稅基和增值稅稅基是一致的(有特例),都是含消費稅但不含增值稅的價格。
應稅消費品的計稅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2.包裝物的計稅問題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及復合計稅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2)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除另有規定外,此項押金不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
(3)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年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4)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退還的或收取時間超過1年,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5)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啤酒、黃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3.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屬于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因此,不論企業采取何種方式或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4.對啤酒生產企業銷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關聯企業的啤酒銷售公司銷售的價格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而應當以其關聯企業的啤酒銷售公司對外的銷售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并依此確定該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
5.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按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計算消費稅。
6.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按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計算消費稅。
六、已納消費稅扣除的審核(★★)
對外購應稅消費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的,可對符合條件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和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消費稅給予扣除。
(一)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款,應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扣除。計算公式如下:
1.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或數量×外購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或稅額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或數量=期初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或數量+當期購進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或數量-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或數量
2.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期初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末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二)外購或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扣稅范圍
1.同一稅目符合規定的可以扣除,不同稅目不得扣除。
2.對于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的金銀首飾(含鑲嵌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不得扣除外購珠寶玉石已納消費稅。
3.允許扣除已納稅款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包括從工業企業購進的應稅消費品和進口環節已繳納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
4.納稅人從葡萄酒生產企業購進、進口葡萄酒連續生產應稅葡萄酒的,準予從葡萄酒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所耗用應稅葡萄酒已納消費稅稅款。如本期消費稅應納稅額不足抵扣的,余額留待下期抵扣。
葡萄酒抵扣稅額,僅適用于外購(含進口)的葡萄酒,不適用于委托加工收回的葡萄酒。
七、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的審核(★★)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5.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6.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7.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納稅期限
1日、3日、5日、 10日、15日 | 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 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
1個月或者1個季度 | 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 |
進口應稅消費品 | 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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