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納稅申報代理和增值稅征稅范圍_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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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增值稅納稅申報代理和增值稅征稅范圍
【所屬章節】
第四章 貨物和勞務稅納稅申報代理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增值稅納稅申報代理和增值稅征稅范圍
增值稅納稅申報代理和增值稅征稅范圍
一、增值稅納稅申報(★)
增值稅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按增值稅納稅申報要求,計算當期應納增值稅額,填制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附列資料,收集或整理增值稅納稅申報資料,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資料,履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義務。
(一)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
1.增值稅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
2.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3.納稅人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
4.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
【提示】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5.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資料
包括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必報資料)和增值稅納稅申報其他資料(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
1.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包括: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主表);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
(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
(4)《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
【提示】一般納稅人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在確定銷售額時,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的(差額),需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其他情況不填寫該附列資料。
(5)《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
(6)《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提示1】依據歷年真題,綜合題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是高頻考點。其中主要考核主表、附表一和附表二,三者的填報以及邏輯關系,應做整體性把握。
【提示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
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稅、消費稅分別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整合,啟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及其附列資料和《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
2.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包括: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
【提示】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在確定應稅行為銷售額時,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的(差額),需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其他情況不需要填寫該附列資料。
(3)《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3.應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的情形:
(1)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
(2)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3)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
按規定需要在項目所在地或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的,需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預繳稅款時,應同時報送《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鏈接】“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核算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下:(1)轉讓不動產應預繳的增值稅額;(2)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應預繳的增值稅額;(3)提供建筑服務應預繳的增值稅額;(4)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預繳的增值稅額;(5)其他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報稅和抵扣憑證的確認用途
1.報稅
報稅是指納稅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向稅務機關報送開票數據電文。
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將上月開具發票匯總情況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進行網絡報稅。
特定納稅人不使用網絡報稅,需攜帶專用設備和相關資料到稅務機關進行報稅。
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報稅。
2.確認用途
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等增值稅抵扣憑證,若用于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將這些抵扣憑證進行稽核比對或用途確認。
時間 | 增值稅抵扣憑證 | 處理 |
2020年 1月起 |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 按照發票用途確認結果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 |
2020年2月1日起 |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 經系統稽核比對相符后,納稅人登錄綜合服務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
(四)增值稅納稅申報代理
1.增值稅納稅申報代理的基本流程
(1)與委托人簽訂增值稅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委托協議;
(2)從委托人處取得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代理的資料;
(3)對資料和數據進行專業判斷;
(4)計算當期增值稅的應納稅額;
(5)填制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
(6)增值稅納稅申報準備;
(7)申報表確認和簽署;
(8)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續管理。
其中,資料收集、專業判斷、填制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和代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手續是最重要的程序。
2.資料收集
涉稅專業服務人員應當根據委托人情況和增值稅納稅申報代理委托協議、業務計劃,要求委托人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可書面列示資料清單,并告知委托人進行事前準備。
涉稅專業服務人員可以通過列示資料清單、問卷調查、現場訪談等方式,取得并歸集與增值稅納稅申報事項有關的涉稅資料,包括:
(1)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2)所有交易均已記錄并反映在財務報表中的書面聲明;
(3)與增值稅涉稅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及憑證;
(4)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5)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6)第三方提供的數據、報告;
(7)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
3.專業判斷
涉稅專業服務人員在代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作出如下專業判斷:
(1)進行風險評估
(2)關注增值稅申報相關事項
(3)判斷是否符合增值稅優惠條件
(4)對影響增值稅納稅申報事項進行專業判斷
(5)對發生的增值稅涉稅業務進行判斷和審核
(1)進行風險評估
涉稅專業服務人員可以通過對委托人進行業務訪談或者調查,對以下事項進行風險評估:
①委托人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的重視程度以及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的有效性;
②財務核算和信息處理流程的可靠性;
③與代理申報增值稅有關的實際處理程序、信息處理方法以及稅收政策的實際執行情況;
④與代理申報增值稅有關的可能產生風險的事項,包括:管理層意圖、財務處理、數據歸集、稅額計算、信息傳遞、政策判斷等。
(2)關注增值稅申報相關事項
涉稅專業服務人員一般應關注與代理增值稅納稅申報相關的以下事項:
①業務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②是否依法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會計核算;
③是否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對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了正確的涉稅處理;
④風險防范措施,包括:每次代理申報的詢問內容、預警情形和數額設定等;
⑤發票管理信息;
⑥與委托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或者扣繳稅款報告表有關的情況,包括: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銷售額確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適用稅率,適用征收率,適用預征率,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⑦資料信息的歸集、整理程序,稅額計算方法、驗證方法以及責任人;
⑧收集和驗證(核對)資料信息的名稱、采集日期、采集地點、采集人員和采集內容;
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制程序、方法、責任人和完成時限;
⑩當期業務成果的溝通和申報方式選擇;
申報結束后有關事項的反饋和資料移交;
其他相關事項。
(3)判斷是否符合增值稅優惠條件
涉稅專業服務人員應當判斷委托人是否符合增值稅稅收優惠條件。
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委托人,涉稅專業服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申請核準、進行備案或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4)對影響增值稅納稅申報事項進行專業判斷
涉稅專業服務人員應當對影響增值稅納稅申報事項進行專業判斷,主要事項如下:
①申報資料是否完整、充分、適當并經委托人確認無誤,當期數與累計數之間、主表與附表之間、各申報表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正確,與上期申報表是否銜接等;
②財稅政策變動對當期納稅申報的影響;
③重要涉稅事項是否取得委托人管理層聲明;
④是否對發現的與稅法不符事項做出了必要的書面提示;
⑤與委托人的溝通記錄是否完整,是否履行了簽字確認手續。
(5)對發生的增值稅涉稅業務進行判斷和審核
涉稅專業服務人員應當對委托人發生的每項增值稅應稅行為進行審核,判斷業務實質,作出相應的符合增值稅政策規定的處理。
二、增值稅征稅范圍(★★)
(一)基本范圍
范圍 | 注意事項 |
銷售貨物 | 貨物: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
進口貨物 | 只要是報關進口的應稅貨物,均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除享受免稅政策的貨物外,在進口環節均需要繳納增值稅 |
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勞務 | (1)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2)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提示】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
銷售服務 | 包括交通運輸服務、電信服務、郵政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
銷售無形資產 | 是指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 【提示】無形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
銷售不動產 | 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提示】轉讓建筑物有限產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
其中,銷售服務的內容,考試需要重點辨析,下面將一一展開。
1.交通運輸服務
陸路運輸服務 | 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照陸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
水路運輸服務 | 水路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屬于水路運輸服務 【鏈接】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按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13%征稅 |
航空運輸服務 | 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于航空運輸服務 【鏈接】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按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13%征稅 |
管道運輸服務 | —— |
【辨析1】
水路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 | 交通運輸服務(9%) |
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 | |
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 | 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13%) |
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 |
【辨析2】
①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在運輸工具艙位承包業務中,發包方和承包方均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托運人——承包方(承運人)——發包方(實際承運人)
②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經營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貨物運輸、裝卸、倉儲和船舶進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關手續的業務活動。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屬于現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6%)。
③在運輸工具艙位互換業務中,互換運輸工具艙位的雙方均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辨析3】
①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已售票但客戶逾期未消費取得的運輸逾期票證收入,按照“交通運輸服務”9%繳納增值稅。
②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2.電信服務
基礎電信服務9% | ①語音通話服務 ②出租或者出售帶寬、波長等網絡元素的業務活動 |
增值電信服務6% | ①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及應用服務 ②互聯網接入服務 ③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 |
3.郵政服務
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
【提示1】不包括郵政儲蓄業務(屬于金融服務)。
【提示2】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免征增值稅。
4.建筑服務
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其他建筑服務。
(1)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2)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屬于修繕服務:9%
【提示】修理修配勞務:13%
(3)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9%繳納增值稅
【提示】若不配備操作人員的,只租賃施工設備,按照“有形動產租賃服務”13%繳納增值稅。
(4)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裝修服務,按照“建筑服務”9%繳納增值稅。
5.金融服務
第一,貸款服務
(1)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2)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提示】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辨析1】
①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②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屬于利息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辨析2】
①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稅。
②貸款利息,征收增值稅。
第二,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第三,保險服務
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
【提示】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不征收增值稅。
第四,金融商品轉讓
(1)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2)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提示】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辨析1】融資性售后回租
出售方 (承租方) | 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
購買方 (出租方) | 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屬于貸款服務,應按照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 |
【辨析2】金融商品轉讓
(1)納稅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按“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
(2)納稅人無償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時,轉出方以該股票的買入價為賣出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在轉入方將上述股票再轉讓時,以原轉出方的賣出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新增)
(3)納稅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4)納稅人轉讓因同時實施股權分置改革和重大資產重組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開盤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5)個人轉讓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稅。
(6)對納稅人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不征增值稅。
6.現代服務
研發和技術服務 | 包括研發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專業技術服務 | ||
信息技術服務 | 包括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和信息系統增值服務 【提示】納稅人通過蜂窩數字移動通信用塔(桿)及配套設施,為電信企業提供的基站天線、饋線及設備環境控制、動環監控、防雷消防、運行維護等塔類站址管理業務,按照“信息技術基礎設施管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 ||
文化創意服務 | 包括設計服務(包括廣告設計、創意策劃等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辨析】 ①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6%繳納增值稅 ②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僅提供會議場地,按“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9%繳納增值稅 | ||
物流輔助服務 | 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 | ||
租賃服務 | 融資租賃服務 | 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 | (1)將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于發布廣告,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9%繳納增值稅 (2)將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于發布廣告,按照“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13%繳納增值稅 (3)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9%繳納增值稅 |
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 | |||
經營租賃服務 | 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 ||
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 |||
鑒證咨詢服務 | 翻譯服務和市場調查服務按照“咨詢服務”繳納增值稅 | ||
廣播影視服務 | 包括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服務、發行服務和播映(含放映) 服務 | ||
商務輔助服務 | 包括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 【提示1】拍賣行受托拍賣取得的手續費或傭金收入,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提示2】納稅人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按照“安全保護服務”繳納增值稅 | ||
其他現代服務 | (1)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2)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
納稅人受托對垃圾、污泥、污水、廢氣等廢棄物進行專業化處理,即運用填埋、焚燒、凈化、制肥等方式,對廢棄物進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按照以下規定適用增值稅稅目及稅率:(新增)
業務內容 | 具體稅目及稅率(針對受托方) |
采取填埋、焚燒等方式進行專業化處理后未產生貨物的 | (1)現代服務—專業技術服務 (2)收取的處理費用:6% |
專業化處理后產生貨物,且貨物歸屬委托方的 | (1)加工勞務 (2)收取的處理費用:13% |
專業化處理后產生貨物,且貨物歸屬受托方的 | (1)現代服務—專業技術服務 (2)收取的處理費用:6% (3)將產生的貨物用于銷售時:貨物的稅率 |
7.生活服務
文化體育服務 | 納稅人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體育服務”繳納增值稅 |
教育醫療服務 | 包括教育服務和醫療服務 |
旅游娛樂服務 | 包括旅游服務和娛樂服務 |
餐飲住宿服務 | (1)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2)納稅人現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3)納稅人以長(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務的,按照“住宿服務”繳納增值稅 |
居民日常服務 | |
其他生活服務 | 納稅人提供植物養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
【鏈接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鏈接2】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考核要點】試題中,征稅范圍中應稅項目的適用稅率或征收率需要考生自行判定。增值稅適用稅率歷經調整,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稅率包括13%、9%、6%和零稅率四檔。增值稅簡易計稅征收率有3%、5%,以及疫情防控期間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減按0.5%征收。
(二)基本條件:四個
1.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1)在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
①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②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地在境內。
(2)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①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②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③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3)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①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②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③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4)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下列行為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①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②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
③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④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2.經營性的業務活動
下列非經營性業務活動,不征收增值稅:
(1)與應稅行為無關的財政補貼、資助或贊助、賠償金、違約金,發生拆遷補償收入等。
(2)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鏈接1】一般銷售方式下銷售額的確認——納稅人代為收取的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屬于價外費用,不需要納入銷售額,不征收增值稅。
【鏈接2】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作為不征稅收入。
3.為他人提供的
下列為“自己人”提供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4.有償的
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三)特殊規定
1.單用途商業預付卡
(1)預售(預收)環節
①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
②售卡方可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鏈接】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下設“預付卡銷售和充值”項目,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
(2)銷售貨物或服務環節
①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②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3)結算環節
①售卡方因發行或者銷售單用途卡并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②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提示】售卡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單用途卡或接受單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2.多用途商業預付卡
(1)預售(預收)環節
①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
②支付機構可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鏈接】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下設“預付卡銷售和充值”項目,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
(2)銷售貨物或服務環節
①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與支付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購買貨物或服務,特約商戶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②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3)結算環節
①支付機構因發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②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提示】支付機構從特約商戶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三)特殊規定
3.視同銷售行為
一般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應確認銷項稅額,同時,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抵扣。
(1)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提示:老師說丙取得100萬的進項稅額指的是取得的100萬對應的進項稅額~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總結:視同銷售】
a.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對內 對外
b.購進的貨物:對外
【重磅提示】購進的貨物,對內: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不需要視同銷售。如果購進的貨物,已經抵扣進項稅額,應按照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2)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①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②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提示】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自然人)。自然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不需要視同銷售。
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鏈接】企業所得稅資產處置的收入確認:根據貨物所有權屬是否發生轉移進行判斷。
內部處置:不視同銷售 (所有權未轉移) | 外部處置: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
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不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 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并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除另有規定外) |
①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②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③改變資產用途 ④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之間轉移(將資產轉移至境外除外) ⑤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⑥其他不改變所有權屬的用途 | ①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②用于交際應酬 ③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對外捐贈 ⑥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除另有規定外) |
【考核要點】對于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通常在多選題和綜合題中同時考核。需要明確區分兩個稅種對于視同銷售的處理。
自產貨物 | 總分機構移送 (統一核算) | 對外捐贈 | 投資、分配、 職工福利 |
增值稅 | 視同銷售 (同一縣市的除外) | 視同銷售 | 視同銷售 |
企業所得稅 | 不視同銷售 (移送至境外的除外) | 視同銷售 | 視同銷售 |
(四)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
1.財政補貼收入
(1)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2)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2.與金融服務相關的業務
(1)利息
①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稅。
②貸款利息,按照“貸款服務”征收增值稅。
(2)投資收益
①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稅。
②保本收益,按照“貸款服務”征收增值稅。
(3)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征收增值稅。
(4)納稅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5)對納稅人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不征收增值稅。
(6)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不征收增值稅。
(7)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3.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征收增值稅。
4.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5.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6.非經營活動,不征收增值稅。
(1)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7.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服務或無形資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不征收增值稅。
(1)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2)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3)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4)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5)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
(6)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7)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五)適用稅率
1.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另有規定外,適用稅率為13%。
2.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規定貨物,適用稅率為9%。
適用9%稅率的貨物: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制品、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飼料、化肥、農藥、農膜、農機等。
提示:此處免稅的初級農產品強調“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
3.納稅人銷售上述之外的服務、無形資產,適用稅率為6%。
4.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或者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
5.兼營行為
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簡稱“應稅銷售行為”)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應稅銷售行為,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應稅銷售行為,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應稅銷售行為,從高適用稅率。
6.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
【重點】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
業務內容 | 稅務處理 | 總結 |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 | 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 按主營項目的適用稅率或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
(2)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 | 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
【特例1】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征收率計算納稅。
【特例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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