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當期銷項稅額)_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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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當期銷項稅額)
【所屬章節】
第四章 貨物和勞務稅納稅申報代理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當期銷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當期銷項稅額)
一、當期: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核心框架
納稅人 | 計稅方法 | |
一般納稅人 | 一般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售額×適用稅率-當期進項稅額 | |
簡易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當期銷售額×征收率 | ||
小規模納稅人 |
【重點】當期銷項稅額中的“當期”與當期銷售額中的“當期”,對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承擔納稅義務的起始時間。
1.傳統增值稅行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
(1)一般規定
①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②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③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2)銷售貨物和勞務按照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具體規定:
銷售結算方式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直接收款方式 | 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
賒銷和分期收款 方式 | 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
預收貨款方式 | 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
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 | 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
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 | 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鏈接】企業所得稅: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
除委托代銷和銷售代銷貨物外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 貨物移送的當天 |
銷售應稅勞務 | 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
2.營改增行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
(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鏈接】企業所得稅: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3)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4)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銷售額的基本規定(★★★)
變形后的核心框架
納稅人 | 計稅方法 | 注意 | |
一般 納稅人 | 一般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售額×適用稅率-當期進項稅額 | 差額征稅的,按差額確定銷售額 | |
簡易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當期銷售額×征收率 | |||
小規模 納稅人 |
1.銷售額是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即“不含稅價格”。
其中,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包括: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無論會計制度如何核算,都應并入銷售額計稅。
【提示】
(1)價外費用應換算為不含稅價格。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或征收率)
(2)銷售殘次品(廢品)、半殘品、副產品和下腳料、邊角料等取得的收入應并入應稅銷售額。納稅審核應關注是否有直接沖減“生產成本”“庫存商品”“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賬戶,是否存在少計應稅銷售額的情形。
(3)價外費用,與“全部價款”一同收取,故價外費用的適用稅率為“全部價款”的適用稅率。不單獨適用稅率。例如,銷售13%稅率的貨物同時收取手續費,則手續費屬于價外費用,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后,適用13%稅率,而不是現代服務6%的稅率。銷售9%稅率的貨物,因延期付款所收取的利息,則延期付款利息屬于價外費用,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后,適用9%稅率,而不是貸款服務6%的稅率。
2.不屬于價外費用的項目
(1)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貨物,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提示:老師說的并入銷售額計算的加工費時候,這里的銷售額指的是乙的其他業務涉及的銷售額~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買方,并且由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
(3)符合條件的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4)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三、特殊銷售方式銷售額的確定(★★★)
方式 | 稅務處理 | 重點關注 |
1.折扣銷售 | 商業折扣:價格優惠(事前)。 如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為計稅銷售額 | ①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NO ②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折扣額另開發票的,NO ③實物折扣的,NO。且實物應按“視同銷售”處理 【鏈接】企業所得稅:買一贈一,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
2.銷售折扣 | 現金折扣(事后) 不得將折扣額從銷售額中減除 | 折扣額計入財務費用科目 |
3.銷售折讓 | 質量不合格等原因給予價格的減讓(事后) 以折讓后的貨款為銷售額 | 因銷售折讓、中止或退回,應扣減當期的銷項稅額和銷售額 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 |
4.以舊換新 | 不得扣減舊貨的收購價格 | 特例:金銀首飾以舊換新,可以實際收取的不含稅收入為銷售額 |
5.還本銷售 | 一次或分次退還給購貨方價款(事后) 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 |
6.以物易物 | 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 分別按規定確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 印花稅:以貨換貨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 |
7.包裝物
(1)區分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包裝物押金
①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在銷售貨物時收取,則屬于價外費用,通常是含稅金額,并入銷售額一并計稅,適用所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
【提示】單獨銷售包裝物,則按照一般銷售貨物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單獨出租包裝物,取得包裝物租金,屬于“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適用稅率13%。
②包裝物押金是銷售貨物時,另收取的,促使購貨方及早退回包裝物以便周轉使用。
(2)包裝物押金
包裝產品類型 | 情形 | 增值稅處理 | |
非酒類產品、啤酒黃酒 | 單獨記賬核算 | 收取時 | 不并入銷售額征稅 |
1年以內,未逾期 | 不并入銷售額征稅 | ||
1年以內,但逾期未退還 | 價稅分離并入銷售額 | ||
超過1年(12個月) | 價稅分離并入銷售額 | ||
未單獨記賬核算 | 收取時 | 價稅分離并入銷售額 | |
其他時點 | 不再重復計稅 | ||
其他酒類產品 | 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 | 收取時價稅分離并入銷售額 |
【提示】包裝物押金計稅時按所包裝貨物適用稅率計稅。
四、視同銷售貨物銷售額(★★★)
1.視同銷售貨物行為銷售額的確定
在無銷售額或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核定其計稅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①不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②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4)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2.視同銷售貨物銷售額確定的具體運用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委托方) | 銷售代銷貨物 (受托方) | |
銷售額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受托方收取的與銷售額、銷售數量無關的代銷手續費,按“現代服務”(6%)征稅 |
不得扣除支付給受托方的代銷手續費 | ①收到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②未收到代銷清單或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
(3)設立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①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②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等
【鏈接】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該進項稅額。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如果進項稅額已經申報抵扣,則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賬務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等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賬務處理:
借:應付股利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等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賬務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等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視同銷售額×稅率)
【提示】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會計核算不確認收入,按照賬面成本結轉“庫存商品”。
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均應按“視同銷售”處理。
五、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銷售額的確定(★★★)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
【鏈接】
(1)增值稅: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視同銷售服務。
(2)房產稅: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六、“營改增”項目應稅銷售額的規定:“差額征稅”政策(★★★)
1.經紀代理服務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提示】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2.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
項目 | 適用稅目及稅率 | 銷售額可扣除的項目 |
融資租賃服務 | 租賃服務13%or9% | 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車輛購置稅 |
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 | 貸款服務6% | 銷售額中不含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可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 |
【提示】假設上述舉例的金額均不含稅~
3.航空運輸企業
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4.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
(1)提供境外航段機票代理服務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外航段機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提供境內機票代理服務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并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境內機票凈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就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購買方開具行程單,或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3)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機票代理服務”,適用稅率6%。
5.客運場站服務
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從承運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不得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
6.旅游服務
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將火車票、飛機票等交通費發票原件交付給旅游服務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以交通費發票復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7.房地產開發企業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銷售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9%)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支付的土地價款
(1)“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價款的單位直接支付的土地價款。包括土地受讓人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
(2)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也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納稅人按上述規定扣除拆遷補償費用時,應提供拆遷協議、拆遷雙方支付和取得拆遷補償費用憑證等能夠證明拆遷補償費用真實性的材料。
(3)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多個房地產開發企業組成的聯合體)受讓土地向政府部門支付土地價款后,設立項目公司對該受讓土地進行開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由項目公司按規定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
①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公司、政府部門三方簽訂變更協議或補充合同,將土地受讓人變更為項目公司;
②政府部門出讓土地的用途、規劃等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簽署變更協議或補充合同時,土地價款總額不變;
③項目公司的全部股權由受讓土地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
(4)在計算銷售額時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土地價款,應當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一般納稅人應建立臺賬登記土地價款的扣除情況,扣除的土地價款不得超過納稅人實際支付的土地價款。
(5)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是指當期進行納稅申報的增值稅銷售額對應的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是指房地產項目可以出售的總建筑面積,不包括銷售房地產項目時未單獨作價結算的配套公共設施的建筑面積。
8.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應以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提供“教育輔助服務”繳納增值稅。就代為收取并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統一扣繳增值稅。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代為收取并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9.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10.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征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貨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款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11.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議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3)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于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2.納稅申報表: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所列示的銷售額扣除項目,進一步反映至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
七、金融商品轉讓(★★★)
1.銷售額=賣出價-買入價
(1)毛價:賣出價和買入價,不得扣除買賣交易中的其他稅費。
(2)買入價:加權平均法or移動加權平均法,但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3)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4)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限售股的買入價
上市公司 | |
流通股 | 非流通股 |
非限售股 | 限售股 |
①股票復牌日 解禁日:解禁日后,可以對外轉讓(即:流通)
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③重大資產重組
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買入價:
①復牌
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后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②首次發行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③資產重組
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提示】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按上述規定確定的買入價,低于該單位取得限售股的實際成本價的,以實際成本價為買入價計算繳納增值稅。(新增)
八、新收入準則下增值稅與會計確認收入的差異(新增)(★★)
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新收入準則。
(一)收入確認時間的差異
1.會計準則收入確認時點
①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②對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點確認收入。
2.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
【鏈接】第二單元 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當期銷項稅額中的“一、當期: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3.重點分析某一時點的履約義務下會計收入確認時點與稅法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差異
不同銷售方式下會計確認收入時間和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差異(以貨物為例)
【重點】會計確認收入時間
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點確認收入。在判斷客戶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權時,企業應當考慮下列跡象:
(1)企業就該商品享有現時收款權利,即客戶就該商品負有現時付款義務;
(2)企業已將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擁有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
(3)企業已將該商品實物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實物占有該商品;
(4)企業已將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取得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
(5)客戶已接受該商品;
(6)其他表明客戶已取得商品控制權的跡象。
(1)直接收款方式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稅會差異分析:企業在收款時,假如客戶尚未接收到該商品(客戶未及時提貨或商品在途):則會計上不應確認為收入,但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經發生,應予納稅。
(2)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稅會差異分析:
企業在收款時,假如客戶尚未接收到該商品(客戶未及時提貨或商品在途):則會計上不應確認為收入,但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經發生,應予納稅。
(3)賒銷或分期收款方式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稅會差異分析:
(1)在某些情況下,客戶已接受商品,由于未到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則會計上應確認收入,但增值稅納稅義務尚未發生(記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2)在某些情況下,貨物已發出,但客戶尚未接受到,由于無書面合同或合同未約定收款日期,則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但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應予納稅。
(4)預收貨款方式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稅會差異分析:
(1)預收貨款后,在商品發出當天,如客戶尚未收到貨物,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但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應予納稅。
(2)對于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預收款日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發生,會計上按履約進度確認收入。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稅會差異分析:
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如貨物并未銷售給第三方,則會計上不應確認為收入,但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
(6)銷售應稅勞務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稅會差異分析:
基本無差異。
(7)視同銷售貨物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稅會差異分析:
一般無差異。
【提示】無論會計上是否確認收入,除特殊情況(房地產預售房屋、金融企業貼息票據、預付卡類業務等)外,企業先開具發票的,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收入金額確認的差異
1.會計準則收入金額確認
企業應當根據合同條款,并結合其以往的習慣做法確定交易價格。
在確定交易價格時,企業應當考慮:
(1)可變對價;
(2)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
(3)非現金對價;
(4)應付客戶對價等因素的影響。
2.可變對價:稅會差異
(1)會計規定
企業與客戶的合同中約定的對價金額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會因折扣、價格折讓、返利、退款、獎勵積分、激勵措施、業績獎金、索賠等因素而變化。
此外,企業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將根據一項或多項或有事項的發生有不同的情況,也屬于可變對價的情形。
(2)增值稅政策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以下稱“一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
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
小規模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售額中扣減。
【總結】對于可變對價,稅法堅持實際發生原則,按照合同發生的價款來確認銷售額,若后續產生折扣,再予以沖回。
3.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稅會差異
(1)會計規定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企業應當按照假定客戶在取得商品控制權時即以現金支付的應付金額(即現銷價格)確定交易價格。
企業在確定該重大融資成分的金額時,應使用將合同對價的名義金額折現為商品的現銷價格的折現率。
該折現率一經確定,不得因后續市場利率或客戶信用風險等情況的變化而變更。
重大融資成分的會計處理分為兩類:
①企業為客戶提供重大融資利益,企業應按照應收合同價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戶在取得商品控制權時即以現金支付而需要支付的金額確定交易價格,即現銷價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借:長期應收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未實現融資收益
②客戶為企業提供重大融資利益,企業應按照已收合同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現銷價格,貸記“合同負債”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
借:銀行存款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合同負債
(2)增值稅政策規定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因此,融資成分的價外費用屬于增值稅銷售額,并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總結】對于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稅法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確認收入實現時間,屬于分期收款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在某些情況下,客戶已接受商品,由于未到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則會計上應確認收入,但增值稅納稅義務尚未發生,此時按照合同總金額先計提“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發生納稅義務時,再將“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視同銷售金額的確定:稅會差異
(1)增值稅政策規定
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a.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b.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c.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2)會計規定
在視同銷售規定的業務中,會計上一般都確認收入,但有以下特殊情形除外:
a.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特殊情形);
b.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和個人。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