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_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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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
【所屬章節】
第二章 稅收征收管理
【知識點】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
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
(一)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1.直接判定為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扣稅憑證范圍:
(1)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
(5)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
①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并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托加工的。
②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2.申報抵扣了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后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異常憑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
(1)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占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含)以上的;
(2)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超過5萬元的。
【提示】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已作進項稅額轉出的異常憑證,其涉及的進項稅額不計入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的計算。
(二)取得異常增值稅扣除憑證的處理
1.納稅信用A級以外的納稅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具體情形 | 稅務處理 | |
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 | 暫不允許抵扣 | |
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 | 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 |
【提示】納稅人因騙取出口退稅停止出口退(免)稅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按上述兩項規定執行 | ||
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者已申報但尚未辦理出口退稅的 | 除另有規定外,暫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 | |
消費稅納稅人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為原料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 | 尚未申報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 | 暫不允許抵扣 |
已經申報抵扣的 | 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當期不足沖減的應當補繳稅款 |
2.納稅信用A級的納稅人
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且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辦理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的,可以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
(1)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抵扣相關規定的,可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追回已退稅款、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等處理。
(2)納稅人逾期未提出核實申請的,應于期滿后按照上述第1項規定作相關處理。
3.對異常增值稅扣除憑證的異議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者重新申報出口退稅;符合消費稅抵扣規定且已繳納消費稅稅款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消費稅稅款。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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