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用于抵扣或出口退稅的用途確認_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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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進項稅額用于抵扣或出口退稅的用途確認
【所屬章節】
第二章 稅收征收管理
【知識點】進項稅額用于抵扣或出口退稅的用途確認
進項稅額用于抵扣或出口退稅的用途確認
1.納稅人購進貨物、接受勞務或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通行費電子發票等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用于抵扣銷項稅額或者申請出口退稅。
2.自2020年1月起,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為納稅人提供發票用途確認、風險提示、信息下載等服務。
3.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4.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后,如需用于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應當登錄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發票用途。
納稅人取得符合條件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后,也可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5.納稅人應當按照發票用途確認結果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
6.發票用途轉換的處理
納稅人已經申報抵扣的發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稅或代辦退稅 | 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情況并調整用途 |
納稅人已經確認用途為申請出口退稅或代辦退稅的發票,如改用于申報抵扣 | 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該發票尚未申報出口退稅,并將發票電子信息回退后,由納稅人調整用途 |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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