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簿、憑證管理_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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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賬簿、憑證管理
【所屬章節】
第二章 稅收征收管理
【知識點】賬簿、憑證管理
賬簿、憑證管理
1.設置賬簿的范圍
納稅人類型 | 辦理時限 | 賬簿種類 | 備注 |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 應自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 | 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其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 |
扣繳義務人 | 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 |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 |
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 | 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
2.納稅人銀行賬戶的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3.對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及其處理辦法的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等信息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4.賬簿、憑證的保存和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應當保存10年。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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