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階段稅務問題的咨詢(2)_2021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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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經營階段稅務問題的咨詢(2)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十四章 稅務咨詢與稅務顧問
【知識點】經營階段稅務問題的咨詢(2)
經營階段稅務問題的咨詢(2)
第十四章 稅務咨詢與稅務顧問
三、經營各階段部分稅務問題的咨詢
(二)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4.收入的咨詢
納稅人經常會對不同經營方式收入的確認時間和金額進行咨詢。
5.進項稅額抵扣的咨詢
一般計稅方法下,進項稅額能否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是常見的稅務咨詢問題。
6.扣除的咨詢
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清算分別以應納稅所得額和增值額為計稅依據。
納稅人發生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能否作為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扣除項目以及具體扣除的標準和方法,是稅務咨詢的主要內容。
7.享受稅收優惠的咨詢
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條件,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減免稅的資料,辦理申報審批程序或進行備案。
在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機關報告。
8.納稅地點的咨詢
除自然人外的納稅人大多數稅種的納稅地點在其機構所在地,但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以房產或土地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部分稅種需要在勞務發生地、房產或土地所在地預繳稅款,因此納稅地點的咨詢是稅務咨詢的重要內容。
9.代扣稅款的咨詢
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都有代扣代繳相應稅款的規定,履行扣繳義務是稅務咨詢的常見內容。
10.維護合法權益的咨詢
【重點】2018年以來的減稅降費政策主要包括:
1.增值稅
(1)稅率(征收率)調整
自2014年7月1日起,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實際有減按2%、1.5%、1%征收的情況)。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適用6%一檔的稅率保持不變。
(2)提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暫免的銷售額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3)加計抵減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4)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自2019年6月1日起,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等部分先進制造業和其他電子設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5)加大抵扣范圍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6)縮短不動產抵扣時限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7)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2.企業所得稅
(1)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
放寬后小型微利企業標準為: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2)對小型微利企業按應納稅所得額不同,分別采用所得稅優惠稅率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擴展初創科技型企業優惠政策適用范圍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將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中的“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調整為“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調整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1.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股權投資:僅限于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初創科技型企業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4)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從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年底,對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3.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
六項專項附加扣除
2019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將全面施行。取得“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在6萬元/年的基本減除費用和“三險一金”專項扣除外,還可以依條件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4.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和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
(1)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過渡辦法。
(2)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實施失業保險總費率1%的省,延長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長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
5.簡化證明材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公布取消的15項稅務證明事項,有5項屬于原本需納稅人專門通過第三方取得的證明,例如辦理減免車船稅時,需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遭受自然災害影響的納稅困難證明;辦理資源稅免予扣繳稅款時,需提供從銷售方取得的資源稅管理證明等。其余10項是納稅人原本需提供的自有法定證照等資料,例如辦理免征車船稅時,需提供的車船產權證;辦理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相關稅收減免時,需提供的退出現役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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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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