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和解與調解_2021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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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和解與調解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十三章 稅務行政復議代理
【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和解與調解
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和解與調解
第十三章 稅務行政復議代理
七、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1.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由原承辦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機構向行政復議機構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2.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參加。
3.行政復議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當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并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4.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1)行政復議機構決定舉行聽證的,應當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具體要求等事項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2)第三人不參加聽證的,不影響聽證的舉行。
(3)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4)行政復議聽證人員不得少于2人,聽證主持人由行政復議機構指定。
(5)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應當確認聽證筆錄內容。行政復議聽證筆錄應當附卷,作為行政復議機構審理案件的依據之一。
5.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全面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法律程序、法律依據和設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的合法性、適當性。
6.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7.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
8.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依據規定一并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逐級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
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9.行政復議機關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逐級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10.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審查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被申請人不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答復,并且不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11.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但是行政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決定;
但是行政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適用依據錯誤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除外。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
(1)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
(2)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以后發現該稅務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以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2)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上級稅務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限期恢復受理。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因駁回耽誤的時間。
14.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應當在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行政復議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過3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5.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和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退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解除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16.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期,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期不得超過30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17.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18.申請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1.對下列行政復議事項,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可以達成和解,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調解:
(1)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
(2)行政賠償。
(3)行政獎勵。
(4)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審理期限在和解、調解期間中止計算。
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
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
3.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和解終止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復議。
4.調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尊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愿。
(2)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進行。
(3)遵循客觀、公正和合理原則。
(4)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5.行政復議機關按照下列程序調解:
(1)征得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意。
(2)聽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見。
(3)提出調解方案。
(4)達成調解協議。
(5)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
6.行政復議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行政復議調解書不生效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7.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調解書的,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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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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